怎麼公開公正公平審理薄熙來?
博主侃侃呼籲公開、公平、公正審判薄熙來。所謂公開、公正、公平不應該只是三個簡單的口號和觀念,它們應該通過一系列很具體的做法來實現。
侃侃f,公平公正比較難討論,公開比較容易,同意,那就先討論公開。
公開審判,可以想到的起碼有三條:
第一,對所有媒體公開。
對人民日報和央視的報道公開算是公開嗎?當然不算。人民日報和央視是黨的喉舌(共產黨自己f的),黨的喉舌只能站在黨的立場f話。黨的立場從胡溫到習李,從紀委到檢察機關,早已經定下薄有罪,現在就等法院來認定。人民日報和央視不可能離開黨的立場去報道。
法庭審判林彪集團和四人幫時,只允許人民日報和央視報道,那不是公開審判。
薄熙來重慶打黑期間審判李莊案時,“他們會選擇進場的媒體,他們會對全國媒體和國際媒體如臨大敵,他們會用御用媒體對庭審實況斷章取義,他們會隱藏所有的對李莊有利的辯護真相,而選擇醜化李莊形象的片斷反覆報道,反覆播放,搞臭李莊” (陳有西:《李莊案,還有必要當陪練嗎?》)這也不叫公開審判。
所以,對媒體公開就是不但要對自己的喉舌公開,還要對共產黨宣傳部控制不了的媒體公開:比如境外媒體,港台媒體,當然特別要包括在此事上和黨中央公開唱對台戲的烏有之鄉網站記者。不同立場的媒體從不同立場角度的報道才是公平公正的報道(你看,公開和公平公正又是關聯着的)只有這樣做了,才有點公開審判的意思,對吧?
第二,對公眾旁聽公開。
法庭審判,就有旁聽席的聽眾。
審判林彪集團和四人幫時,法庭旁聽席上的聽眾是各級單位黨組織起來,去參加旁聽審判,是黨交給的政治任務,因此旁聽席上的聽眾一邊倒支持黨中央反對林彪四人幫。
關於重慶打黑期間法庭上的旁聽席,網上有如下記載:“李莊案記錄18:庭審旁聽席,圖片來自華龍網。(記者註:中國公共事件相關庭審中,法院常以“旁聽證發完”藉口,拒絕非官方媒體入場。為製造“位滿假象”,便組織公職人員旁聽。旁聽中,不少“旁聽人員”完全不了解不關心案情,全程打瞌睡。即使這張重慶官方媒體公布的照片中,亦有睡着者。)” (人人網)
這些做法不算公開審判。
要做到公開審判,濟南法院首先應該公開有關旁聽證的信息。比如通告公眾:有多少旁聽席座位?旁聽證如何分發?多少分配給薄熙來的親友(這要優先保證),多少分配給媒體?多少分配給公眾?分配給媒體和公眾的旁聽證用什麼方法分發,保證平等對待一視同仁?我記得美國某次high profile case 的法庭公開審判(不記得是哪個案子了),想去旁聽的人太多,最後用抓鬮的方法來決定誰可以旁聽。所以可以考慮用抓鬮的方法來分發旁聽證。至少是向山東濟南的公眾開放,有意願去旁聽的所有公眾,都可以去抓鬮,誰抓到誰就去旁聽。
第三,由平等開放進入法庭的各家媒體全程電視實況轉播法庭審判過程。
美國金恩案辛普森案都是全程電視轉播。因為是實況全程轉播,而且是有多家不同立場的媒體來做,沒有人可以也沒有人敢掩蓋庭審真相。不同立場的媒體的報道湊在起,才會形成一個全面的客觀的報道。
如果可以做到以上三條,大概就可以算得上是個公開的審判了。
公正公平審判確實比較複雜 ,牽涉的做法和程序比較多,但是至少有一條非常重要:那就是尊重公檢法三者之間的相互制約性和獨立性
中國的司法制度有公(公安局),檢(檢察院),法(法院)三塊。什麼意思?就是為了保證司法的公平公正,形成偵察,起訴,判決互相制約的關係。公安局負責案件的偵察,收集有關證據。檢察院根據公安局的偵察結果決定是否起訴。檢察院如果起訴,由法庭審理判決。偵察,起訴,判決三種司法權力分開,由相對獨立互不隸屬的機構分別行使,比較有可能實現公平公正。例如公安系統對薄熙來的刑事偵查,如果不公平不公正,收集證據有問題,檢察院獨立行使起訴權力,就有可能不予起訴。如果檢察院和公安一樣,也不公平不公正,還有法院這一道關口。法院如果做到公平公正獨立行使審判權,就有可能糾正公安檢察的不公不平,宣判薄熙來無罪或者減罪。
審判林彪集團和四人幫時,我們沒有看到上述公檢法三者之間的相互制約性和獨立性。根據很多回憶,鄧在審判過程中對法官檢察官不斷下指示,連江青最後沒有判死刑也不是法官判決的,而是陳雲力爭來的。那次審判中法官完全是傀儡,整個審判就是由鄧導演的一場戲。
重慶打黑過程中,創造了一個被稱之為“先進經驗”的做法,叫做 “公檢法三方一體化辦案”或“ ‘大三長’合署辦公“。這是什麼意思?就是公檢法在黨領導下(其實是王立軍領導下)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制約獨立辦案。照這樣的“先進經驗”辦案,不可能公正公平。
薄熙來案公安偵察已經完成,檢察院也決定起訴,只剩下法庭審判了。現在討論的是法庭審判如何公正,也就是採取什麼做法保障和尊重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美國的案子由陪審員判決。為了保證公正公平審判,美國的陪審員制度有以下做法:
1. 初選出來的陪審員不是由政府行政部門的警察局,檢察官,和任何人指定,而是由獨立於政府行政外的法院,按照一定區域用電腦技術“randomly selected”。
2. 初選出來的的陪審員,還有一個由檢察官和辯方律師淘汰的過程。檢辯雙方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剔除一定數量的他們認為可能會對己方不利的陪審員.
3. 對high profile case, 陪審員要與外界隔絕,以保證他們獨立地不受任何外界干擾地做出判決.
這些做法,儘管姓“資”,但確實有保證公平公正的作用。比如,如果陪審員不是隨機選定,而是由某人或者某機構指定,那麼某人或者某機構就有可能指定有利於檢辯某一方的人去當陪審員,造成審判結果不公平不公正。陪審員個人的職業,經歷,家庭情況有可能對案件持某種偏見,所以允許檢辯雙方淘汰他們各自認為有偏見傾向的陪審員,有利於無預設立場的公正公平審判。再比如,陪審員判決,考量的只能是法律條款和呈堂證據,不能受外界和任何其它因素的影響。所以有的案子需要把陪審員隔絕起來進行審理。
中國的案子不是由陪審員而是由法官審判。為了保證法官獨立判案,對審判薄熙來案的法官從遴選到審判,如果採取類似美國陪審員制度的做法可能比較有助於公平公正:第一,初選法官不由任何領導指定,而是randomly selected 。第二,檢辯雙方都可以在初選法官中,剔除一定數量的法官。第三,審判期間,法官要被隔離,他們只能獨立地根據檢辯雙方呈現的證據和法律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決。
從道理上f,上述討論的做法應該比較有利於公正公平的審判,但問題是這些做法姓“資”不姓“社”,姓“洋”不姓“中”,而且這些做法實際上會危及到當前中國社會體制最根本的原則:共產黨全面絕對地領導。對薄熙來的審判還要不要共產黨的領導?如果堅持共產黨領導,還會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審判嗎?
如果上述討論的做法不可行,那麼可以找出一些姓”社“,姓”中“,並且在維護共產黨領導的前提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審判的具體做法嗎?好像找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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