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比较:没有遗嘱的遗产继承 二十多年前出国时,国内很少听说遗产纠纷。那时一个家庭里,最值钱的财产就是手表,自行车,电视机之类的物品。子女之间在遗产分割继承上没有很大的利益冲突。 二十多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来的房地产的商品化、市场化、以及价格疯涨,子女之间在父母遗产的分割继承,主要是房产分割继承的利益越来越大,从而纠纷也越来越多,常常成为一个很热的社会和法律话题。 最近身边发生的两件事让我很奇怪。一个朋友告诉我说,她父亲逝世后,她和弟弟妹妹为了让母亲安心养老,没有经济上的顾虑,马上办理法律手续,把由他们继承的那部分房产权益,全部转移给母亲。另一个朋友最近回国一趟,也是去办理父亲去世后,房产权益转移给母亲,以便让母亲全权处理。我听了后觉得很奇怪:怎么父母中有一个过世,子女马上就有权来和还在世的一方来分财产了?在我的印象里在美国是夫妻互相继承啊,只有父母都不在了,才有子女的对父母遗产的分割继承问题。中国的法律是怎么搞的,没有道理啊。 为此,请教了朋友并且在网络上做了些研究,初步研究结果如下: 财产继承问题和两种有关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关,一是叫“community property law”, 而另一种是叫“common law property law”.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两个法律制度都没有差别,都是按照遗嘱来分割继承遗产。 但如果没有遗嘱,在两种法律体系下的遗产继承就会有很不一样的结果。 在Community property law 制度下,夫妻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而言,不论是夫妻哪一方取得的,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这种制度下,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不是太重要。比如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的名字只有妻子或丈夫一人的名字,它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这样如果一方过世,当然就会是夫妻互相继承。而子女只要父母有一人还在世,就不能继承任何父母的财产。美国有如下9 个州施行community property law: 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荷华,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威斯康星. 另外有一个州就是阿拉斯加的情况比较特别,在阿拉斯加, community property 是一种选择。夫妻的财产如果没有选择Community property就自动为Common law property. 而在common law property law制度下, 婚姻期间,夫妻各方谁取得的财产登记在谁的名字下就是谁的,不会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法律制度下,财产的所有权登记极为重要。比如家里的房产如果只登记了夫妻某一方的名字,某一方一旦过世,另一方就只能和子女一起对房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益。如果房产登记的所有人是夫妻双方,夫妻一方如果过世,另一方也只能拥一半(50%)的继承权,另外一半(50%)的权益要在未亡人和子女之间分割。美国五十个州除了上面提到的9个community property 州和比较特别的阿拉斯加外,其余的四十个州施行的都是这种common law property law 的制度。 经过这番研究后,我才明白原来美国只是9 个州包括我住的加州,因为施行的是community property law, 才是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其它州施行的则是完全不同的common law property law。阿拉斯加是两种法律制度并存。国内的遗产继承制度很明显和美国的大多数州一样是common law property law。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如果没有遗嘱,婚姻期间夫妻取得拥有的财产,在夫妻一方过世后,马上就会产生子女对过世一方的遗产的继承问题。因此才会有我的朋友们在父亲过世后,把家里房产权益转移给母亲的法律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