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川普封口費案判決3個謠言
德州老妹兒傳來她微信群里看到的下面這個帖子:

以上講的3點,都是造謠,真是造謠不打草稿。
第一點,說法官違法臨時改變結辯規則,本來結辯順序應該是檢方在前,辯方在後。而法官改為辯方在前檢方在後,這樣辯方就失去了反駁檢方的機會。
隨便網絡里一搜索,就找到如下報道:
“在特朗普的律師開始結案陳詞之前,胡安·默坎法官召集了陪審團,告訴他們當天的審理情況。他說,根據紐約法律的要求,辯方將首先發言。隨後檢察官將進行結案陳詞。”
”Before Trump's lawyers began their closing arguments, Justice Juan Merchan called the jury in and told them how the day would unfold. He said the defense will go first, as required under New York law. Prosecutors will follow with their closing arguments.”
結辯順序辯方在先檢方在後,這是紐約州法律的要求,法官遵照法律的做法被此貼造謠說法官違法臨時改變規則。
網上做了進一步搜索,發現美國各州法律關於結辯順序的要求都不相同,大多數州法律確實是要求檢方在先辯方在後,但紐約州法律則是規定辯方在先,檢方在後,因為舉證責任在檢方,所以檢方在後。
美國的刑法各州自己立法,每個州不一樣,屬於各州主權,就是聯邦最高法院都不能干預。造謠者大概是把自己州的州法當作紐約的法律了,這有情可原,但是編出一個法官違法臨時改變規則的謊言非常惡劣。
上文中第二點說此次審判只要4個陪審員判決有罪就是有罪。更是造謠!
胡安·默尚法官在 5 月 29 日發表陪審團指示時明確指出了這一點。
“你們對每一項指控的裁決,無論有罪與否,都必須一致;也就是說,每個陪審員都必須同意,”他在 5 月 28 日宣讀陪審團指示時說道。 Judge Juan Merchan made that explicit when delivering jury instructions on May 29. “Your verdict, on each count you consider, whether guilty or not guilty, must be unanimous; that is, each and every juror must agree to it,” he said while reading the jury instructions on May 28.” 這個第二點屬於傳謠,造謠者自己沒有腦子,只有對偉大領袖一腔樸素“階級感情“,照搬臉書抖音里的謠言,只不過把英文謠言翻譯為中文謠言而已。
這個謠言是對法官對陪審員指示中一個問題解釋的惡意曲解。
下圖比較清楚說明了檢方起訴立場:

紐約州刑法第 §175.10 ( 圖中最上方中間方塊)規定:偽造文件其目的是為了掩蓋幫助其它犯罪,為重罪。這條法律是此案中檢方起訴川普的核心和基石。
那麼川普公司偽造文件其目的是為了掩蓋幫助那些其它犯罪呢?檢方以§175.10為出發點,引出了與偽造文件罪目的關聯的另外4條法律以及相關的罪。
圖下方從左到右排列,與上面的 §175.10方框以向下箭頭相連的四個方框:
違反FECA 聯邦競選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罪。 違反紐約州競選法§17.152 :密謀以非法手段影響大選 罪。 紐約州法律:稅務欺詐罪Tax Fraud。 違反紐約州法律§175.05:幫助其它公司(David Pecker 公司和科恩公司)偽造文件罪 。
但最後一個罪§175.05幫助其它公司偽造公司文件罪,在庭審被法官排除,不允許檢方把此罪與 §175.10 相聯繫。法官庭審中並非處處站在檢方一邊。庭審中還有很多這樣法官做出有利辯方的決定,這裡不多囉嗦。
所以最後以偽造公司文件罪目的相關聯的只有三個罪:FECA 違反 聯邦競選法罪,§17.152 密謀以非法手段影響選舉罪,和稅務欺詐罪Tax Fraud。
此次判決34宗偽造文件重罪成立,一定是陪審團12個陪審員一致認同以下檢方起訴立場的結果:偽造文件罪§175.10的目的是為了掩蓋違法聯邦競選法罪(FECA),違反紐約州競選法罪(§ 17-152),和紐約州稅務欺詐罪。
有心人士的惡意曲解,發生在法官對違反紐約州競選法§ 17-152密謀以非法手段影響大選罪 條文中,“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 一詞的指示上。
該法條全文如下:
§ 17-152. 合謀促進或阻止選舉。任何兩人或多人合謀以非法手段促進或阻止任何人當選公職,且該合謀由其中一人或多人實施,應屬輕罪。
§ 17-152. Conspiracy to promote or prevent election. Any two or more persons who conspire to promote or prevent the election of any person to a public office by unlawful means and which conspiracy is acted upon by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 thereto, shall be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法官在給陪審團的指示中說:§ 17-152談到的“非法手段”,檢方列舉出來的有:違反FECA 聯邦競選法罪,紐約州稅務欺詐罪,和§175.05幫助他人偽造公司文件罪。
法官說:§ 17-152法律條文中談到的“非法手段”,陪審員們只要認定以上3個非法手段罪中的任何一個此罪就可以定罪,不必需要所有人都一致認定3個罪。如上圖下方的虛線箭頭,都從FECA方框,Tax Fraud 方框,§175.05 方框指向§ 17-152。
該法條講得很直白,只要密謀以非法手段影響大選就是犯罪。法條並沒有說需要至少1個以上非法手段影響選舉才有罪。
密謀以非法手段之一的違反聯邦競選法影響選舉,此罪成立。
同樣,密謀以另一個非法手段稅務欺詐罪影響選舉,此罪也成立。
還有,密謀以幫助他人偽造公司文件影響選舉,此罪同樣成立。
因此當然不必12個人都一致同意嫌犯使用了3個非法手段影響大選,此罪才可以成立。
這就如同法律規定以非法手段盜竊他人隱私為犯罪一樣,這個非法手段可以多種多樣。以網絡黑客非法手段侵入他人電子郵箱竊取隱私是犯罪,以非法偷看私人手機方法從中偷竊私人隱私也是犯罪,直接從郵局郵箱裡以非法偷竊私人郵件方法獲取隱私同樣也是犯罪。只需要一個非法手段此罪就可以成立。
陪審團開始審議過程中,曾經以Note的方式告訴法官,要求重新調閱 David Pecker和Michael Cohn, 關於他們兩人2015年8月和川普一起在川普大樓開會,討論如何使用“Catch and Kill” 方法幫助川普競選總統的證詞。由此可以看出,陪審團更為關心的是§ 17-152條文中的“密謀”,而非“非法手段”
從陪審團只花了大約10個小時左右就達成一致判決這點看,我相信12個陪審員在這個§ 17-152法條中的“非法手段“ 認知上,沒有異議,應該是一致判決檢方提供的3個非法手段的證據:違法聯邦競選法罪,稅務欺詐罪,和幫助他人偽造文件罪,通通成立。
第三點同樣造謠,居然說法官違法周末和國殤日給陪審員放假。
網上隨便一搜就有如下信息:
“周末和/或法院休假期間不提供陪審服務。“
“There is no jury service on weekends and/or Court Holidays.”
陪審員工作與美國其它一切工作一樣,沒有周末假日不休息繼續工作一說。
估計造謠者指的是陪審團隔離Jury Sequester.
紐約州過去法律規定,所有刑事犯罪審判必須施行陪審團隔離,就是說陪審團成員們庭審期間不得回家,居住於政府提供的酒店內,三餐也是政府提供,禁止看電視報紙,有限制的使用手機,陪審員之間的交流也有限制,相當於把陪審員全部關押起來,與坐牢差別不大。洛杉磯90年代的辛普森案審判時的陪審員就受到此種待遇。陪審團隔離期間,為了縮短審判時間讓陪審員們儘早回家與親人團聚,法官會要求陪審員周末不休息繼續審案。
陪審團隔離的目的是為了讓陪審員不受任何外界干擾,獨立依據庭審中呈現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決。
2001年紐約州通過法律,廢除了刑事審判必須隔離陪審員的要求。根據目前的紐約州法律,是否需要隔離陪審員,全權交給法官認定。大多數法官都不情願採取如此極端的做法。把陪審員隔離起來審案的做法極少發生。陪審團隔離,通常是有一定知名度的案子,但川普的案子又太知名了,陪審員們審判前早就知道太多太多。隔離不可能隔離掉他們此前受到的外界影響,估計法官就是如此想,所以沒有對此案陪審員隔離。
依據90年代的一項研究,這樣做的結果負面大於正面。陪審員失去人身自由被關押起來判案,情緒受到負面影響可想而知。川普此案陪審員一致判決無罪絕無可能,比較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流審,也就是大多數意見有罪,少數陪審員堅持川普無罪,導致流審。川普律師在整個審判中的策略就是最大限度引起少數陪審員對檢方證據的懷疑空間。但在遭受長期隔離痛苦的情形下,人之常情,少數人意見在大多數人意見的壓力下,轉而改變意見隨大流的可能性,比較不被隔離情形下,就會增高。一個隔離期間遭受隔離痛苦仍然堅持己見的陪審員,在多數人意見巨大壓力之下最後可能會這麼想:”為了判這個案居然把老子關起來,見不到朋友家人,不能看電視不能看手機,去你媽的,老子隨大流判決算了。” 所以沒有隔離陪審員,其實可能對川普是有利的。
此案中法官沒有隔離陪審團,是紐約州法律給與他的權力,完全沒有違法。
川普律師在周五Today Show 訪談中談到此案可能上訴的幾個方面:其中有法官拒絕以利益衝突為由迴避此案要求的問題,有法官限制證人證詞的問題等等,沒有一個談到上面微信帖子中的三點:法官違法臨時改變結辯順序規則,法官違法允許陪審團中少數4個陪審員的判決為最後判決,和法官違法允許陪審團周末回家休息過長周末。 參看:川普律師談上訴
在美國造謠在很多情況下無罪,但是如此低級拙劣的謠言實在讓人噁心,忍不住不得不寫下此文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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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當川普封口案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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