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一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建議在1899年建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其宗旨是為國際社會提供多種糾紛解決服務。常設仲裁法院跟國際法庭不是一回事。常設仲裁法院並不是一個一般的“法院”,而是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目前有121個成員國,中國是其中之一。常設仲裁法院沒有執行其裁決的強制力,但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接受其仲裁。 就是說,不論中國怎麼說,仲裁案的裁決一旦做出,雖然仲裁法院沒有執行其裁決的強制力,但其影響是深遠和廣泛的。孔夫子所說:“必也正乎名。”;“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據中國SB官方的宣傳說:“菲律賓新上任的總統屢屢向中國示好。”,因此給中國人的感覺是:菲律賓怕了中國啦。其實不然。 仲裁法庭的裁決幾乎可以肯定對中國不利,菲律賓不論什麼總統上台,必然在道義上和心理上有了某種優勢,這樣才會以居高臨下的姿態,對中國“示好”,意思是說:“中國小朋友,咱們談談吧,一切好商量!”。 裁決案始末: 在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庭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菲律賓訴中國的仲裁案的裁決即將於7月12日做出。 在國際社會的密切關注之下,中國政府採取了雙管齊下的應對措施,一方面在南中國海高調舉行軍事演習,宣示主權;另一方面對內對外反覆高調聲稱仲裁庭對本案及有關事項無管轄權,不應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中國也不會接受其裁決。 6月29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通過外交部網站發表書面談話,再度詳細申明“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違反國際法。” 然而,常設仲裁法院菲律賓訴中國仲裁庭再此之前已經列舉詳細的國際法和法理依據,裁定菲律賓2013年1月22日就在南中國海(即菲律賓所說的西菲律賓海)與中國的爭議提起仲裁完全符合國際法,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鑑於中國公眾只能通過中國官方媒體看到中國政府的意見,看不到仲裁庭的意見,不少人以為仲裁庭理屈詞窮,無言以對。 其實,迄今為止,仲裁庭已經就菲律賓訴中國案做出了10次新聞發布和多次裁決。由於中國當局對包括互聯網在內的中國媒體實行嚴密的言論和新聞報道管制,大多數中國公眾無緣知曉仲裁庭究竟做出了什麼裁決,仲裁庭裁決所依據的法律和法理是什麼。 從菲律賓就中國在南中國海的行為向常設仲裁法院提出仲裁請求的一開始,中國就立即表示,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庭對有關案件沒有管轄權;中國不參加仲裁。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通過外交部網站發表的書面談話,再度表示強烈反對仲裁庭進行仲裁,並再度明確列出中國所認為“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違反國際法”的四條詳細理由: 第一,中菲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早已就通過雙邊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協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仲裁程序不適用中菲南海有關爭議。 第二,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在《公約》的調整範圍內,更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第三,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問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於2006年做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第四,菲律賓無視中菲從未就其所提仲裁事項進行任何談判的事實,偷換概念,虛構爭端,未履行《公約》第283條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的義務。 洪磊說:“仲裁庭建立在菲律賓非法行為和訴求基礎上,對有關事項不具有管轄權。”,中國政府先前也反覆表示,菲律賓就在南中國海與中國的海洋權益爭端提出的仲裁案違反國際法。 然而,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的海牙仲裁庭已經就此做出裁決,判定菲律賓提起仲裁沒有任何違法可言。 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的裁決說,仲裁庭“不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提出的雙方爭端實質上為被中國 2006 年聲明所排除出仲裁庭管轄權之外的海洋劃界問題的觀點。相反,仲裁庭裁定菲律賓的每一項訴求反映了兩國之間關於《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 針對中國政府先前提出的、並且在6月29日重申的以中國和東南亞國家聯盟在2002年達成《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協議為理由排除仲裁庭管轄權的立場,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做出的裁決是:“關於《公約》規定的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仲裁庭不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提出的關於 2002 年中國-東盟《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構成將涉及南海的爭端限定僅通過協商解決的協議的觀點。 相反,仲裁庭裁定中國-東盟宣言為一項不存在使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的政治性文件,因此與《公約》中關於給予雙方同意的糾紛解決方式優先效力的規定不具有相關性。” 針對中國政府所說的仲裁庭無權就主權爭議問題進行仲裁的說法,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回駁:“仲裁庭表示雙方確實存在關於島嶼的主權爭端,但是裁決被菲律賓提交仲裁的事項並不涉及主權。” 針對中國政府先前做出的並且在2016年6月29日重提的菲律賓未履行《公約》第283條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的義務的指責,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回駁:“對於就糾紛解決交換意見,仲裁庭裁決 283 條要求爭端雙方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而非就爭端的實體問題交換意見。仲裁庭裁決這一要求已經被菲律賓與中國的外交通信記錄所滿足。” 另一方面,在中國新聞報道管制之下,中國公眾也難以獲悉菲律賓的意見。中國官方以及官方控制的媒體將菲律賓訴中國的舉措描繪為無理取鬧。 但常設仲裁法院所發表的菲律賓的觀點則顯示,菲律賓曾經力圖跟中國說理:“菲律賓提出在這些(菲中爭議的)島礁中只有小部分在水面之上,並主張沒有根據認為它們可以維持人類居住。…因此,菲律賓主張即使中國對其在南中國海主張的所有島礁具有主權,仍然沒有任何一個島礁可以產生超過12海里的領海,並且中國沒有依據主張與菲律賓重合的專屬經濟區。 因此,菲律賓主張:“沒有任何關於海洋權利重合的爭端會限制仲裁庭的管轄權。”迄今為止,中國方面沒有對菲律賓的上述觀點做出反駁。 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仲裁庭由5名仲裁員組成,並由加納籍法官托馬斯・門薩擔任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的其他成員是法國籍法官讓-皮埃爾・考特、波蘭籍法官斯坦尼斯羅・波拉克、荷蘭籍教授阿爾弗萊德・桑斯和德國籍法官盧狄戈爾・沃夫蘭姆。常設仲裁法院擔任該案的書記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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