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一般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工业产权与版权两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版权则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 知识产权被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始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尔第所发展;到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后,知识产权的概念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1979年,美国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从此,知识产权战略成为美国企业与政府的统一战略。美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扩充。 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与此同时,美国同时非常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如美国CHI研究公司的“专利记分牌”系统,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科学论文和专利指标进行研究,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使用。 美国的“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和美国社会制度、美国立国之本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自由与人权”在科学、技术方面的保护和延伸。 因此,美国才会有数不清的科学技术发明与创造。数不清举世闻名的“名牌”、“商标”。这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没有个人、个体的充分自由和人权,不可能有什么科学技术上的、文学艺术上的“发明与创造”;而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保障,“发明与创造”不可能有序的进行。 最简单的例子:一个“麦当劳”,一个“twenty/eleven”,快餐店与零售商。这在中国这样的“阿Q”国家是不可想象的。 更不用说什么“科学技术”方面的发明与创造!中国“阿Q”跟这个根本沾不上边儿。那比快餐店和零售商要复杂的多。尤其是现代高科技领域,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法律保障,奢谈“发明创造”如同“痴人说梦”、“瞎子点灯”、“秃子打伞”、“蚯蚓成龙”。 中国“阿Q”国,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中有相关规定。中国的什么法律、法规、规定、规矩外加政策是什么东西,狗都想不清楚。 所以中国阿Q,要想与美国“平起平坐”是不可能滴。还要想方设法“破坏或重建”世界科技秩序”。 可能吗?政治秩序、军事秩序都失败啦,经济秩序正在继续“穿鞋”,至于“世界科学技术秩序”,那是永远也破坏不了滴。 说起来中国阿Q都让人丢脸,计算机行业,居然大言不惭的要美国“交出源代码”才能“合作”,真不如回家抽自己几个嘴巴子,再出来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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