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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革命不同于“中国意义”上的革命,此革命非彼革命】
美国独立被后人称作是“革命”,但美国独立和其它国家的革命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完全不同。法国大革命是阶级革命,是资产阶级联合平民推翻贵族阶级的革命。
美国独立没有阶级之争,就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的运动,是分裂,不是革命。
在独立过程中,参与者有富人和平民,有豪门贵族。运动的领导者是社会上层,是南方农场主和北方的律师和商人,他们掌握着殖民地的实权。他们要独立,是为了保护已有的权力,追求更大的利益。
从“宪政”的角度看,美国独立的确是一场革命,它的发生是因为英国政府单方面违反了它与殖民地人民订下的法律,独立运动把北美殖民地的制宪权力从英国手里交给了殖民地人民;
从国家和政府理论上来说,它更是一场革命,此前绝大多数国家政府变制的正当性,不是来自宗教就是源于传统。只有美国独立的正当性来自法国的启蒙运动和洛克的国家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独立是一场革命。
从此以后,人们就可以自创国家理论,不管它是乌托帮式的,还是理想主义的,只要能鼓动起民众,国家建制就可以改变。
因此,美国独立给了十九世纪以后的所有的国家革命一个正当理由。不过,革命并不意味着进步,因为如果美国不独立,奴隶制会提前半个世纪被废除,印第安人的处境也会好得多。
美国独立不是官逼民反,而是民逼官反。这场民逼官反运动的火种由三个波士顿人点燃,他们正是亚当斯兄弟(Adams Brothers)和约翰·汉考克。
马塞诸塞(Massachusetts)是英国在北美的第二个殖民地,但土地贫瘠,当地人大多经商。殖民地地域广大,人口增长快,是经商的好地方。最热门的生意是把英国的商品运到北美,再把北美的原料运过去,利润丰厚。马塞诸塞这样的商人很多,其中以汉考克家最富。托马斯·汉考克(Thomas Hancock)的父亲和哥哥都是牧师,托马斯从书铺夥计做起,靠经商成为北美首富和波士顿议会的召集人,是当地最有权势的人,他还自学成了哈佛学院教授。托马斯没有子女,哥哥去世后,过继了侄子约翰,托马斯才有了后代。
一七三七年,约翰·汉考克出生于马塞诸塞的布瑞翠,七岁时父亲去世,叔叔托马斯收养了他。约翰和波士顿的富家子弟一样,先进拉丁学校,再入哈佛。约翰毕业后就帮叔叔打理生意,一七六零年起他长住英国。一七六四年,托马斯因病去世,约翰回到波士顿,成了家族的继承人,是为北美首富。约翰和叔叔一样被波士顿议会推举为召集人,是波士顿最有权势的人。家庭富裕,受过最好的教育,又有着长期的贸易经验,约翰的前途不可估量。不过这时的约翰已不满足作一个单纯的商人了,他还要用他钱袋谋取天下。
接管家产后的汉考克面临的第一件事是公司税务。一七六四年英国国会批准了《食糖法》,该法禁止北美从国外进口甜酒,对进口糖和各类奢侈品征税。海关和英国军队严格执行《食糖法》,英国官员持有空白拘留证,有权搜查有疑点的民房。英国政府和人民觉得这个税法很公平,因为英国和殖民地在税务上应该一视同仁。一七六四年,英国人要依法纳税,殖民地人民就不必,殖民地的自治程度可想而知。
殖民地人民不但不缴税,还从英国的敌人法属西印度群岛进口糖,因为那里的糖比英属西印度群岛的便宜。为了贪便宜而资敌,英国人觉得这些北美商人既唯利是图又忘恩负义,英国国会为此而立法对从法属西印度群岛的进口糖征税,并且要认真执行。当时英法七年战争刚结束,法国战败,英国国库也几乎耗尽,只有英属殖民地得到了好处,他们得到了俄亥俄河沿岸的开发权。英国国会议员们认为大家要一起负担战争,所以要对殖民地的进口糖征税。
过去,汉考克每年用两千英镑来贿赂税吏就够了。现在按《食糖法》,汉考克每年要缴四万英镑税金。四万镑在当时的是很大一笔钱。弗吉尼亚的绅士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就是因为娶了拥有价值三万镑土地的寡妇玛莎,进入了上流社会。于是,汉考克决定不缴这笔钱,还要公开抗税。
汉考克通过走私来逃税,但一七六五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印花税法》。该法规定报纸、执照、租约和法律文件都贴印花票。由于税额不大,全部用于殖民地,英国分文不取,税法轻易就在英国通过了。可是,北美殖民地一致反对,《印花税法》激怒了北美的律师、教士、商人和种植园主。对汉考克来说,走私不灵了,因为货单合同都要缴税。但汉考克从中看到了殖民地集体抗税的机会。汉考克煽动组织北美的各种势力,成立了反对进口商品协会和自由之子社。殖民地与英国的贸易锐减,忿怒的民众走上街头,烧毁印花票,逃税成了公开抗税。
汉考克看准了民意,一再扇动当地人民抗税。他继续走私以逃避关税,组织民众公然抗税。还通知伦敦的生意夥伴,只要印花税不撤,就不付货款。伦敦的商人们只好加入抗税行列。殖民地通过民选议会控制当地财政,当地政府用的是当地人缴纳的税款。
各殖民地为了对抗英国,建立了一项纳税原则:纳税和政府动用税款必须由民选议会认可。官员们的薪水来自当地税款,动用税款和发放官员薪水的权力在民选议会手里。如果殖民地当局与议员作对,民选议会就不发薪水。于是,总督们和当地官员对伦敦的命令阳奉阴违,不敢和当地的民选议会对抗。
波士顿是马塞诸塞和新英格兰的中心,汉考克是北美首富,也是新英格兰最有政治势力的人,汉考克利用议会与总督对抗,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一七六六年汉考克入选马塞诸塞法庭,一七六八年入选马塞诸塞议会。以后的两年里,议会年年推荐他入上院,因为他的反英倾向,被总督否决。
抵制英国商品的运动,让英国商人很难受,他们游说议会,于一七六六年废除了《印花税法》,修改了《食糖法》。北美人民很高兴,又从英国进口商品了,贸易恢复正常。可对英国来说,问题并没有解决。一七六七年,英国财政大臣查尔斯·汤森制定了《汤森法》,要通过增加对北美的贸易税来减轻英国的税务负担,对运往殖民地的纸张、玻璃、铅条和茶叶征税,想用税款来供养殖民地官员和驻军。他还授权殖民地法庭签发空白拘捕票。合法化了当地人民痛恨的搜查令。
《汤森法》在波士顿执行时,引起了当地人民的反抗,他们围攻殴打海关人员。英国为此派遣了两个团的军队。一七六八年英军一到波士顿,就逮捕了汉考克。罪名是走私。总督自信有足够的证据,能把这个走私抗税的总后台绳之以法。可几个月后,汉考克就出了监狱,对他的各项指控因证据不足而取消,只是没收了一条货船。总督赫恰森极为恼火,汉考克走私抗税铁证如山,可就不能给他定罪。官方律师斗不过被告律师。汉考克虽然有钱,可以雇最好的律师。但他的律师一文不收,他和汉考克的关系不是金钱能买到的。只要是汉考克的案子,官方出多少钱也请不到他。汉考克能有恃无恐,就是因为这个人能为他所用。
汉考克的辩护律师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两个约翰的交情不一般。他们是小时候的邻居,父亲都是牧师,他们从小就是好朋友。亚当斯后来也进了哈佛学院。毕业后,亚当斯又去学习法律。亚当斯的律师做的非常好,到了为汉考克辩护的时侯,他已是马塞诸塞最忙的名律师了,在抗税这件事上,他们是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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