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一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在1899年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其宗旨是为国际社会提供多种纠纷解决服务。常设仲裁法院跟国际法庭不是一回事。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一般的“法院”,而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有121个成员国,中国是其中之一。常设仲裁法院没有执行其裁决的强制力,但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仲裁。 就是说,不论中国怎么说,仲裁案的裁决一旦做出,虽然仲裁法院没有执行其裁决的强制力,但其影响是深远和广泛的。孔夫子所说:“必也正乎名。”;“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据中国SB官方的宣传说:“菲律宾新上任的总统屡屡向中国示好。”,因此给中国人的感觉是:菲律宾怕了中国啦。其实不然。 仲裁法庭的裁决几乎可以肯定对中国不利,菲律宾不论什么总统上台,必然在道义上和心理上有了某种优势,这样才会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对中国“示好”,意思是说:“中国小朋友,咱们谈谈吧,一切好商量!”。 裁决案始末: 在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菲律宾诉中国的仲裁案的裁决即将于7月12日做出。 在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之下,中国政府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应对措施,一方面在南中国海高调举行军事演习,宣示主权;另一方面对内对外反复高调声称仲裁庭对本案及有关事项无管辖权,不应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中国也不会接受其裁决。 6月2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通过外交部网站发表书面谈话,再度详细申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然而,常设仲裁法院菲律宾诉中国仲裁庭再此之前已经列举详细的国际法和法理依据,裁定菲律宾2013年1月22日就在南中国海(即菲律宾所说的西菲律宾海)与中国的争议提起仲裁完全符合国际法,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鉴于中国公众只能通过中国官方媒体看到中国政府的意见,看不到仲裁庭的意见,不少人以为仲裁庭理屈词穷,无言以对。 其实,迄今为止,仲裁庭已经就菲律宾诉中国案做出了10次新闻发布和多次裁决。由于中国当局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中国媒体实行严密的言论和新闻报道管制,大多数中国公众无缘知晓仲裁庭究竟做出了什么裁决,仲裁庭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和法理是什么。 从菲律宾就中国在南中国海的行为向常设仲裁法院提出仲裁请求的一开始,中国就立即表示,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庭对有关案件没有管辖权;中国不参加仲裁。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通过外交部网站发表的书面谈话,再度表示强烈反对仲裁庭进行仲裁,并再度明确列出中国所认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违反国际法”的四条详细理由: 第一,中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早已就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中菲南海有关争议。 第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内,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第三,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问题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于2006年做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第四,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所提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偷换概念,虚构争端,未履行《公约》第283条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的义务。 洪磊说:“仲裁庭建立在菲律宾非法行为和诉求基础上,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中国政府先前也反复表示,菲律宾就在南中国海与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提出的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然而,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的海牙仲裁庭已经就此做出裁决,判定菲律宾提起仲裁没有任何违法可言。 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的裁决说,仲裁庭“不接受中国立场文件中提出的双方争端实质上为被中国 2006 年声明所排除出仲裁庭管辖权之外的海洋划界问题的观点。相反,仲裁庭裁定菲律宾的每一项诉求反映了两国之间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 针对中国政府先前提出的、并且在6月29日重申的以中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在2002年达成《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协议为理由排除仲裁庭管辖权的立场,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做出的裁决是:“关于《公约》规定的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仲裁庭不接受中国立场文件中提出的关于 2002 年中国-东盟《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构成将涉及南海的争端限定仅通过协商解决的协议的观点。 相反,仲裁庭裁定中国-东盟宣言为一项不存在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的政治性文件,因此与《公约》中关于给予双方同意的纠纷解决方式优先效力的规定不具有相关性。” 针对中国政府所说的仲裁庭无权就主权争议问题进行仲裁的说法,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回驳:“仲裁庭表示双方确实存在关于岛屿的主权争端,但是裁决被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不涉及主权。” 针对中国政府先前做出的并且在2016年6月29日重提的菲律宾未履行《公约》第283条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的义务的指责,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回驳:“对于就纠纷解决交换意见,仲裁庭裁决 283 条要求争端双方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而非就争端的实体问题交换意见。仲裁庭裁决这一要求已经被菲律宾与中国的外交通信记录所满足。” 另一方面,在中国新闻报道管制之下,中国公众也难以获悉菲律宾的意见。中国官方以及官方控制的媒体将菲律宾诉中国的举措描绘为无理取闹。 但常设仲裁法院所发表的菲律宾的观点则显示,菲律宾曾经力图跟中国说理:“菲律宾提出在这些(菲中争议的)岛礁中只有小部分在水面之上,并主张没有根据认为它们可以维持人类居住。…因此,菲律宾主张即使中国对其在南中国海主张的所有岛礁具有主权,仍然没有任何一个岛礁可以产生超过12海里的领海,并且中国没有依据主张与菲律宾重合的专属经济区。 因此,菲律宾主张:“没有任何关于海洋权利重合的争端会限制仲裁庭的管辖权。”迄今为止,中国方面没有对菲律宾的上述观点做出反驳。 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并由加纳籍法官托马斯・门萨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是法国籍法官让-皮埃尔・考特、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斯罗・波拉克、荷兰籍教授阿尔弗莱德・桑斯和德国籍法官卢狄戈尔・沃夫兰姆。常设仲裁法院担任该案的书记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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