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可以烧国旗”。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滴: 美国国旗不是和宪法一起诞生的。美国是松散的联邦制国家,先后共有50个州加入联邦。各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加入联邦后,必须遵守联邦宪法。 美国宪法文本从来没变,美国国旗却一直在变。美国建国很久都没有人认真去统一国旗,更谈不上有人要烧国旗了。 国旗作为国家象征在美国人心中的分量突然变重,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散在各“邦”的美国人通过这场战争,意识到他们是一个息息相关的整体,爱国热情骤然高涨,这时也很难想象有人想要烧国旗。 第一次烧国旗的事件出现在上世纪60年代。越南战争是美国唯一的官方承认的“失败的战争”。其失败的原因在于“深陷泥潭、无法自拔”。反越战和南方黑人民权运动引发了一些过激行为,社会动荡使美国人陷入巨大困惑,于是有人以烧国旗这样的异常举动来表达愤怒。 1966年6月,黑人詹姆斯在密西西比州遭到枪击。他是个名人,在南方种族隔离被打破时,他是第一个进入密西西比州立大学的黑人学生。 6月6日,纽约市一个叫斯特利特的黑人听到詹姆斯受伤的消息,怒不可遏。他是得过勋章的二战退伍军人。这批老兵直至今天还是美国最爱国的一群人。斯特利特的抽屉里,整整齐齐叠着一面国旗,每逢节日他都在家门前悬挂。可是那天他取出国旗走到门外,一把抖开点上火,然后扔在地上,并激动地向围观人群讲述自己的愤怒,结果被一名巡警逮捕。 这是美国第一个抵达联邦最高法院的烧国旗案件。这个史无前例的案件引起了联邦大法官们的慎重思考……… 1970年,美国大学校园的反越战风潮越来越迅猛,肯特大学的学生在示威中和维持秩序的国民警卫队发生冲突,混乱中有警卫队队员在紧张中开枪,导致4名学生丧生。消息传出,全国震惊。 在西雅图,一个叫斯宾士的大学生心绪难平,决定有所表示。他用黑色胶带在一面美国国旗上贴了一个源于印第安人装饰的象征和平的符号,然后把国旗倒挂着从自己的窗口伸了出去。 检方引用“禁止不正当运用”的州法律条款,对斯宾士提出指控。该法禁止在国旗或州旗上面涂画和装置任何词语、图案、符号等。 法庭上斯宾士声明,他的行为是为了抗议美国轰炸柬埔寨和肯特大学学生被害事件。他说:“现在有太多的杀戮,这不能代表美国。我认为国旗是代表美国的,我想让人们知道,美国应该代表和平。” 可是该法律涵盖一切性质的“涂改”,对动机不作判断,案情论事实定罪。因此他被认定罪名成立,判处10天监禁缓期执行,罚款75美元。 在美国,对政府不满的人很多,而且形形色色,但是真正要把怒火发泄到国旗上的人,却极为罕见。 1989年,芝加哥有个学生办了一个艺术展。美国人有个共识,就是艺术创作是言论自由中最自由的部分。艺术家可以作出一切聪明和恶劣的创作,不会有人干预。 这次展览中不仅有烧国旗以及国旗覆盖棺木的照片,艺术家还向参观者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是展示美国国旗的恰当方式?参观者可以留言。 主办者甚至在参观者和留言本之间的地板上,平铺了一面美国国旗。想留言吗?你必须踏着国旗走过去,并站在国旗上。 本来是最没人干涉的艺术展,却引起朝野大哗,可见大多数美国人是多么热爱国旗。 两个州议会相继通过议案谴责这一展览,有5000民众集会抗议这个展览,连时任总统布什也出来谴责这个展览。 1989年3月16日,美国参议院以97比0一致通过了对1968年联邦《反亵渎国旗法》的修正案,规定以后谁把国旗铺在地上就是犯法。 就在国会通过该法后仅几小时,就有人在国会大厦前当众烧毁了一面国旗,以示挑战。原来极其罕见的烧国旗案,自此发案率大幅上升。这是少数人一派在有意挑战司法。为了推翻一部法律,你只有以身试法,才能给最高法院一个裁定上诉案的机会。 在美国,一个问题产生后,可能会经历漫长的过程,涉及政府三个独立分支和民众的反复推敲。“烧国旗”犹如一个烙饼,不断被翻来覆去地煎烤。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意见都在法庭和电视里反复讨论,大众和精英充分地进行交流。民众在倾听各种观点之后,也从单纯的感情冲动中清醒,开始更深层次的思考。 这类讨论和交流,是美国人逐步提升国民素质的一个途径。 1998年底,联邦参议院终于决定,拒绝接受这个有关禁止亵渎国旗的宪法修正案。实际情况是:美国很少有人烧国旗,一旦有人把怒火发在国旗头上,他们挑战的实际是政府的权威和社会的主流舆论。 当这样的权威和主流受到挑战,就应该拥有一整套程序非常明确的制度来保证一个非主流观念的提出、讨论和验证。在这样的过程中,社会以最大的可能进入理性思考,不断的思辨使他们得出一个又一个阶段性的结论。其间可能是有反复的,可能在某个阶段得不出正确结论,可是他们往前走的每一步,都是扎实的,社会就这样进步滴。 结果是:美国国旗“让烧”了以后,反而更没什么人去烧国旗了。在一个连国旗都“让烧”的国家,你还烧它干嘛涅?这就是美国人的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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