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的蘆葦

1、國家繁榮的要素 一個國家能否實現繁榮、走向文明,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是什麼?這個問題,對長期處於轉型、迫切想要“復興”的國家,尤為至關重要。 對此問題的觀點和討論多種多樣:有人相信地理決定論;有人喜歡把繁榮歸因於文化因素或國民性;當然,也有非常堅定的制度決定論者,認為那些在實踐中經受考驗、行之有效、促進發展的制度,才是能夠讓國家走向繁榮富強的鑰匙。 地理決定論或文化決定論不難被反駁,在此毋庸贅言。而制度決定論者,卻貌似非常有說服力。我們只要對比曾經的東西德國、現在的南北朝鮮,國家的地理差異很小,文化習俗幾乎相同,但經濟水平、國家面貌、國民精神狀態卻天差地別,制度對國家所起的作用,兩相對照,優劣明顯、高下立現。
說實話,我本人也一度是制度決定論的堅定擁躉。 但觀察不同的國家,又會發現:同一套制度和法律體系,明明在有些國家的實踐中,被實證明行之有效;但即便被一字不差、原封不動照搬到其它國家,還是經常會變得毫無建樹、完全失效。 我們必須承認,人類社會是觀念的產物,法律制度再好,都需要依靠具體的人來執行,如果一套法律體系與國民的固有理念和思維方式毫無契合,就一定會像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法在該國落實;沒有自由的國民,再先進完善的制度和法律體系,都無法使國家走向文明和繁榮。 
2、人心的力量
耐人尋味的是,成功的制度和法律明明擺在那裡,不但不需要花錢購買版權或專利,不少國家還熱情地免費推廣。但是,在全世界的195個國家和35個地區中,即便有120多個國家成功複製了民@主制度,但仍有許多國家始終無法擺脫政治的低效、腐敗、甚至是獨@裁。 比如深受西班牙皇權專制和天主教影響的拉美各國,它們的政治經濟制度表面上看與美國類似,其實這些國家的法律實踐,遠不能保護私有產權和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儘管拉美各國普遍擁有優越的地理條件、豐富的礦產資源,但近幾十年來經濟發展卻乏善可陳、舉步維艱。對此經濟學家還專門發明了一個詞,叫做“拉美陷阱”。 
科技水平、國家制度、抑或國民性,究竟什麼才是國家成敗的關鍵因素?一百多年前,日本思想家福澤諭吉的洞見猶如先知,他說:“一個民族的崛起,需要三個方面的改變,一曰改變人心,二曰改變政治制度,三曰改變器物。”他認為,這個順序絕不能顛倒,如果顛倒,表面看是捷徑,其實卻走不通。 福澤諭吉首先倡導日本全面學習西方、普及國民教育,教化國民的獨立精神和自主人格;唯有如此,政治上君主立憲的憲@政改革和議會制度才能得以落實;而在一個充分保障了公民自由、私有產權和市場交易的法治環境中,技術進步、經濟繁榮、國家獨立,才可能順理成章、水到渠成。 但是,同一時期的晚清政府,則走了一條截然相反的道路,兩種道路所帶來的結果有目共睹、對比鮮明、高下立現。

無獨有偶,法國人托克維爾在19世紀30年代遊歷美國後,寫下引起轟動、影響深遠的名著《論美國的民主》。
托克維爾發現,美國之所以能夠維繫一種充滿自由活力的民@主制度,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是自然因素,第二是法律制度,第三是民情。他說,三個因素一個比一個重要,自然條件很重要,法律制度更重要,但民情卻是最為重要的。沒有民情,法律制度就根本無法起到作用。 美國孤懸兩洋之間的廣闊大陸、齊頭並進的多經濟中心,是她得天獨厚自然因素;美國的聯邦制、兩院制、總統制、司法審查等偉大的制度設計,是她獨領風騷的制度因素。這些因素對維繫民主、保證自由,功莫大焉。 不過,在托克維爾看來,上述兩點並不是根本性的,美國獨特的法律制度當然非常了不起,但如果沒有相應的民情,就很難發揮作用。比如,19世紀的墨西哥曾經照搬過美國的憲法,但是完全不起作用,原因就在於墨西哥沒有美國的民情。 所謂民情,就是人的心智習慣,包括宗教、習俗、思維方式、所受教育等。比如,在歐洲人們認為宗教是自由的敵人,但美國人卻能完美地把自由和宗教結合在一起,甚至,沒有宗教就沒有美國的自由。再比如。歐洲人接受教育,完全是為了改善私人生活;而美國人接受教育,卻是為了更好地參與公共事務,美國人普遍充滿着共和精神。 托克維爾對美國的民@主制度之所以如此着迷,因為在他出生前,法國剛經歷了一場漫長血腥的革命,革命把舊世界破壞得千瘡百孔,但對革命所造成的混亂,法國人卻束手無策。而當時朝氣蓬勃、欣欣向榮的美國,無疑是最好的民@主國家的研究樣板。 法國啟蒙運動中,盧梭、伏爾泰、狄德羅等看起來很美的理性主義,讓法國革命陷於失序和殺戮的狂亂,他們的思想中對於人性的過高期待,所換來的卻是恐怖政@治和獨@裁統治。 但幾乎在同一時期,美國立憲者卻實實在在地遵從了神的指示,他們把制度奠基於人的罪性而制定了1787年憲法,他們承認人的不完美,並試圖用憲法的鐵鏈將掌權者的野心和私慾捆綁起來。 因為美國的建國者們,正是乘坐五月花號帆船,穿越茫茫大西洋、九死一生從英國逃亡到新大陸來尋找希望的清教徒後代。也許,他們在精神上把自己當作了當年跟隨摩西從埃及法老手裡逃離出來,而免於為奴的猶太人,他們制定一部新憲法的目的,正是為了保障其國民免於壓迫和奴役的自由。

正如拉塞爾·柯克Russell Kirk在他的著作《美國秩序的根基》中說:上帝是秩序與正義的源泉,法律來自於上帝。柯克把美國秩序的根基鉚釘在《舊約》之中,他不無洞見地指出:從“走出埃”及到耶路撒冷,從希臘到羅馬,從中世紀到宗教改革,美國秩序的種子在西方歷史的長期演變中不斷孕育成長。 耶路撒冷啟示了秩序的奧妙與原理、雅典貢獻了藝術與科學、羅馬人留下政體與自然法、倫敦則帶來了法治和傳統,幾千年來孕育了人類智慧和文明的要素,匯集在早先的清教徒身上,在北美新大陸上落地、生長、開花、結果,鑄就了美國長盛不衰的美國制度和法律體系,並造就了200多年來持續發展、充滿活力的強大的美國。 3、神與人立約 神與人的聖約Covenant被記錄於《聖經》Testament之中,《舊約》是被保留至今最早的神與人的約定。猶太人根據聖約行事,相信自己是神的選民。 按照聖約,神是猶太人唯一的統治者,國王也同樣受到聖約的約束——這是猶太人的政治智慧。13世紀的英國《大憲章》、17世紀的《權利法案》,其中“王在法下”思想也許正來源於此。對於聖約的尊重,與英格蘭憲@政的法治精神一脈相承。 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伯爾曼Harold Berman曾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他道出了僅有外在實在的法秩序的建構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完成內在心靈秩序的建構。 神與人立約,便在人們心中建立起了內在的靈魂秩序或道德秩序。正是因為有了無形的“內在秩序”作為基礎,憲法、法律、制度等有型的“外在秩序”才能發自內心地被尊重和執行。 而需要無條件遵守、維護憲法和法律秩序的,不但是每一個普通公民,更重要的應是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權力分支。只有這樣,才能構建起一套良好的制度和法律體系;反過來,行之有效的良好制度,也能夠成為國民靈魂、道德和自由精神的有力保障。 所以,柯克說:“如果美國人缺乏很好的個人道德秩序,法治便不可能在美國占主導地位。如果缺乏有序的政治模式,美國人的個人品德,便會墮落到讓人毀滅的自我中心中去。” 早在一百年前,托克維爾就驚訝地發現:民@主制度下的美國, 1、公民的權利意識強烈,即使很窮的人,也無法容忍別人侵犯和踐踏自己的權利;
2、因為美國特有的自治傳統,美國人有強烈的主人意識,並肩負主人的責任,因而他們積極介入公共事務,並使整個社會充滿了活力;
3、因為各級議會由自公民代表組成,議會制定的法律也更人性、更溫和。美國人把法律看成他們自己的作品,發自內心地尊重法律。哪怕某條法律看似不可思議,也會被嚴格遵守。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選擇和意志。
美國人把法律看成人與神立約的產物:首先,法律只有來自上帝,才能成為秩序與正義的源泉,立法者追求的是公正而非權力;其次,法律只有被信仰,才會被無條件地尊重與服從,人們也才會以遵紀守法為榮。
因此,靈魂的“內在秩序”與制度的“外在秩序”才得以成為互為表里、相輔相成、和諧統一的一個整體。 如果法律不來自於神的立約,而僅僅聽命於統治者的意志,這樣的法律要麼淪落成惡法,要麼形同虛設,或被潛規則代替。 
4、基督教的影響
追根溯源,基督教對人類文明的影響深遠:我們從《聖經》的神與人立約,便可以理解法治社會契約的神聖性;《摩西五經》可以被看作是法律的原型;“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種下了現代社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種子;就連一夫一妻制,也來自《聖經》中對婚約的重視,等等。 美國是一個信仰自由的國家,基督教並非通過國家,而是通過個人和家庭來影響社會。早先的清教徒精神對美國社會的影響表現在方方面面: 比如,《獨立宣言》中多次提到的“造物主”指代上帝;再比如,每張美元的背面都有着一行醒目的“In God We Trust”;在一美元背面,左邊金字塔上方的“全視之眼”象徵“上帝之眼”,金字塔周邊用拉丁文寫着ANNUIT COEPTIS,意思是“他(神)引領我們的事業”。 
又比如,美國總統就職不是對“憲法”宣誓,而是手按“聖經”宣誓。美國立法者認為憲法是人定的,因而不可能完美;法庭作證時,證人也同樣需要手按“聖經”起誓不做偽證,證人的起誓對象不是法官(人),而是上帝(神)。總統就職時念完宣誓詞,也一定以“So
help me God”,作為結尾。
保守主義學者劉軍寧先生指出:美國的制度不是進化的,而是神明的;不是世俗的,而是宗教的;不是科學的,而是道德的;不是現代的,而是傳統的;不是民主的,而是共和的。 在我們的印象當中,美國秩序是美國國父們在費城橫空創造的妙想,但事實卻是,美國秩序是對傳承數千年的人類智慧和自由理念的保守;我們誤以為美國是各國現代政@治制度的楷模,但實際上,美國只是最好地保守了人類的古老智慧。 曾幾何時,泛神論、多神論的希臘眾城邦,一度文化璀璨、經濟繁榮,但卻曇花一現、稍縱即逝;近代科學和理性主義的興起,再次引發了許多國家的自我膨脹:從大革命開始持續折騰了200多年的法國,到後起直追卻以兩次大戰最終證明失敗的德國,再到夢想靠軍國主義精神實現大國崛起的日本。 這些曾自以為“偉大”的國家,用他們的失敗一再證明,過分地相信理性的力量,相信人定勝天,而在內心之中卻失去了來自神明的約束,失去了對神的敬畏,這是非常危險的。 
一百多年以來,中國同樣左衝右突、四處碰壁,始終無法找到一種有效的發展模式、立國根基。中國人曾一度一味地相信鬥爭哲學,近30多年來,又赤裸裸地推崇物質主義、利益至上,成為世界上少有的缺乏信仰的精神荒漠。同時,也是一個典型的只講物質崇拜,沒有思想內涵、文明素質的大國。
這樣的國家民族,無從對世界做出任何貢獻,而只是一味地消耗和索取,又如何能夠托起民族主義者們心中那個如影隨形的大國夢呢? 在一個擁有深遠宗教傳統的國家,人們不會隨意背離神的意志為所欲為,或為了實現財富積累而不擇手段。誠然,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文化傳統,國民的宗教信仰也無法在短時期內迅速轉變;但作為一個人,起碼應該相信“人在做天在看”、“舉頭三尺有神明”,生而為人,是一定不可以放棄心中的信仰與敬畏的。 其次,一個強大國家的國民,不會放棄對自由的熱愛。正如美國人對自由懷有的獨特熱情,當追求物質財富和保有自由存在衝突時,他們一定會堅定地選擇自由,而不是物質財富。因為在美國人看來,沒有自由就沒有財富,自由是更為根本的東西。 5、自由存於心中 美國的漢德法官Leaned Hand曾在題為《自由的精神》演說里說道: 自由存在於人們的心中;一旦它在人們心中死去,將沒有任何憲法、法律或法庭能夠拯救它;甚至沒有任何憲法、法律或法庭能給予一絲幫助。 自由的精神,就是基督的精神——兩千年前,耶穌告訴人類:有那麼個王國,人們對最偉大者和最渺小者,一視同仁。
國家的繁榮,不是靠一小撮精英成就的;國家的繁榮,來自於每個人對神明的敬畏和深植於人內心的自由的種子。有了心懷信仰和自由精神的國民,一套好的制度和法律體系才能給國家帶來、並維持長久的繁榮和活力。
做大國夢,首先需要放棄的是明君夢和清官夢,國家淪落之時,請放心,不會有橫空出世的超級英雄來救危難於水火。我們夢想擁有能夠保障私有財產、市場交易、個人自由的制度法律體系,並為之不懈努力;但每個人首先不能忘記做好自己,永不放棄自己內心深處信仰和自由的種子。
有多少歷史告訴我們,要實現救贖,只有依靠自己,“強者自救,聖者渡人。”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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