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人恨死,有人愛死
美國文明的基因可以說是歐洲文明中的英國傳統挪到北美荒野後,在適應當地環境後結出的果實。它是一批已經高度成熟的人類,帶着一套高度成熟的思想,有意識地去創建的一種他們意願中的文明。今天,我們來聊聊美國,從文明的角度,從它的內部,其本身的產生和發展來認識它;而不是從外部,從國際政治中去評論它。說起“文明”,我們聯想到的當然是人類,因為文明這個詞只用到人類身上。大約五六百萬年前,我們的遠祖和黑猩猩在進化的道路上分道揚鑣,終於演變為人類。再後來,不知道為何原因,但想來不外乎求生存,他們中的一部分冒險走出東非大裂谷,散向地球各地。所有生命遵循的不二法則就是適者生存。在適應各地環境的艱苦卓絕的生存鬥爭中,人類逐漸發展出各自不同的生存策略和生存形態,演化為不同的種族,不同的文明。雖然不同種族在外貌上看來相差很大,其實在基因上幾乎沒什麼不同,僅僅千分之一吧,大家都是人類的分支。不同的文明一開始都是適應各地自然地理環境的結果,遠祖們根本沒有多少選擇的機會。人類在適應過程中潛移默化,形成不同的風俗習慣、行為和思想方式,這些就是最初的文明基因。稱這些為基因,就是它們決定了後來的發展,後來不同的價值觀念、社會制度,不同的民族性、國民性。每個文明都是獨特的,美國文明是人類創造的最年輕的文明,那麼它與眾不同的特點在哪裡呢?我個人認為,最大的區別就來自它形成的方式。所有古老的文明都是散居地球各地的原始人類進化而來,都是以原始部落的方式開始的,所以必然帶有原始的等級痕跡。原始人類的生活十分簡陋,看似平等,但絕對是有等級的,對史前社會的考古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如人殉。但是美國文明的基因,可以說是歐洲文明中的英國傳統挪到北美荒野後,在適應當地環境後結出的果實。它是一批已經高度成熟的人類,帶着一套高度成熟的思想,有意識地去創建的一種他們意願中的文明。如果不是因為15世紀末美洲大陸的發現,人類大概根本不可能有這樣的機會。改造一個舊社會比創建一個新社會要艱難得多,發現澳洲可以說是另一次機會,以後地球上大概不會有這樣的機會了。而美國在開發西部的時候,又許多次地重複了這個過程,他們按照東部最初13州的模式建立了一個又一個的新州,這在特納的《邊疆在美國歷史中的重要性》裡說得很詳細。這是一個複製、克隆的過程,就這樣把美國文明的基因從大西洋沿岸一直播撒到太平洋沿岸。美國各地都有一些小型的同種同族的移民聚居區,如唐人街、小意大利等,但一開始就不允許按照種族或母國來建州,文明的一致有利於維繫美國成為一個完整國家,這是非常有前瞻性的決策。或許有人會說,英國移民前早就有印第安人原住民了。沒錯,如果歐洲人沒有發現和移民美洲,如果印第安人能夠從容地慢慢發展他們自己的文明,那麼肯定也遵循同樣一些規則,所以應該與舊世界的文明相差不會太大,也就根本不叫美國文明了。所以,我們今天所說的美國文明,指的就是最初由英國移民發展出來的這種文明形態。這樣說只是一個事實判斷,完全和種族考慮無關。因此,現今的美國文明可以說是歷史造就了一個特殊機遇,英國移民,特別是清教移民,充分利用了這個機遇,他們帶着強烈的宗教使命感去北美創建了一種新的文明。強調英國移民,就是美國文明雖然受到各國移民的影響,但其基因在形成之初主要是受英國文明的影響,二是受英國移民政策的影響。新大陸發現時,南美比北美發達得多,但西班牙葡萄牙移民帶去不同的文明種子,形成了現在的拉美文明,顯然相差很大。從文明基因的重要性來看,認識美國文明應特別重視建國前那150年的殖民時期,因為基因在那時就孕育形成了。移民們帶去了歐洲發展到當時的文明,但不是單純的複製,而是一種帶有批判性的、富於創新的移植。這點在清教徒創立的馬薩諸塞殖民地最為明顯,他們是有意要建立一個區別於英國的政體。因此,弗吉尼亞詹姆斯敦的英國移民雖然在時間上早於他們,但清教徒對美國文明所做的貢獻卻遠遠超出他們。清教徒們的思想和信仰,才是美國文明的種子。這個關鍵的種子就是“約”的概念。它是基督教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們知道《聖經》就是由《舊約》和《新約》兩部分構成的。新教是宗教改革的產物,清教是新教中新一輪的改革派。新教否定羅馬教廷的至高無上權威,以《聖經》取而代之。“約”最初講的都是與上帝的約,清教徒移民新大陸後就是依照約的概念來全方位地建立新社會。他們的“約”分為三個部分:●一是“恩典之約”,即信仰之約,是信徒與上帝的約,信奉上帝,因信稱義。●二是“教會之約”,即信徒彼此自願立約來建立獨立的教會,共同禮拜上帝,過基督徒的生活。●三是“政府之約”,就是將約的做法延伸到塵世,通過立約來組建政府,管理世俗生活。

《五月花公約》以及後來所有的公約、合約、盟約的重要性就在這裡。凡是涉及到多人的行為和組織都是通過立約產生,立字為據,來達到其合法性合理性。這種辦事的方式在英屬北美殖民地無處不在,貫穿始終,到1787年制憲會議召開時,早已成為全體民眾約定俗成的傳統。 ●一、立約人。“五月花公約”是“吾等簽約人,……陛下之忠順臣民”;憲法開頭是“我們,合眾國的人民”;●二、立約的目的。“五月花公約”是“為維護秩序,謀求生存”;在憲法裡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三、約的內容。“五月花公約”是“結為民眾自治政體”,制定頒布法律等等;憲法中就是其具體條款;●四、各方保證遵守服從;立約人簽字為證。憲法是代表們一個個簽完字後再拿到各州去批準的。那麼立約後,大家是否能認真對待這個約,這個合同呢?撕毀合同、違約的事也是屢見不鮮的,但美國好像有守約的傳統。這大概又要追溯到早年清教徒,他們自認為是和上帝立了約的,他們能平安到達北美,就證明上帝同意了這個約。和上帝的約自然馬虎不得,哪怕靈魂一閃念也瞞不過無所不知的上帝。所以,這些虔誠的教徒非常認真地按照他們理解的上帝的話來做,唯恐違了約,受到上帝嚴懲。毫無疑問,他們是從內心深處相信的。清教徒從掌權開始直至消亡,居然沒有腐敗,這就是真信仰的證明。他們創建了“約”的傳統,也創建了守約的傳統,直至今日,美國人對立約還是很認真的。美國文明的兩大特點——自治和法治,在我看來,都是從這個“約”的概念里衍生出的。第一,約是當事人主動自覺的行為,只要不是城下之盟,約就應該是雙方或多方自願簽訂的,不受外界強制干預。人們要做一件事,小到商品交易,大到建立政府,都是立約而成。可見,約是民眾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種方式,是自治的基礎。第二,在立約中,就像在貿易中,立約各方是相對平等的。當政府是人民立約所建時,人人都清楚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這和君權神授、替天行道就大不一樣。美國的自治源自教會的自治。教會的自治是新教的重要創新,羅馬教會是個龐大的金字塔組織,層層指揮,層層服從。宗教改革衝破了這一權力結構,信徒們只要相互認同,便可立約自組教會。各教會間彼此平等,自己管理自己,不存在上下級的關係,這是空前的制度創新。殖民時期的新英格蘭鎮議會就是典型的居民自治形式,實行小範圍的直接民主。雖然四百年來美國政府的權力擴大了許多,但自治的傳統一直延續至今。在美國,聯邦和州是兩套政府,憲法第四條就是專門界定聯邦和州的權力的。華盛頓DC那個是聯邦政府,除非涉及州際關係,或州和聯邦的關係,否則聯邦政府無權干涉州政府事務。美國的州長市長都是當地選民選舉產生。各州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條件是不能和合眾國憲法相違背。所以美國有的州有死刑,有的沒有。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是分別徵稅的,所以一個美國人要給不同的政府納稅,還要選舉不同政府的官員,總統是唯一一位全體美國選民選舉的官員。可以說,美國每個州都是自治州,地方政務均由當地人民自理,聯邦主要統管國防、外交、州際事務。美國人通常反對大政府,他們已經習慣自己處理自己的事了。自治不是為所欲為,必須遵守一套共同的規定,立約人必須守約,約才能成立。約的條款就是法,法治就是用一套明文規定的法則來治理國家。這個法必須高於所有人,只要有一個人可以逍遙於法之上,就不能稱為法治。所以潘恩在《常識》中就感慨地說:“在專制國家,王就是法,而在北美,法就是國王。”這句話非常概括,這一顛倒就顛倒出一個現代國家。憲法就是個約,是全體國民立的約,要改變它必須由立約人重新立約,這就是修憲。因為政府是憲法產生的,所以政府自己不能修憲,總統不行,國會不行,最高法院也不行,它只有司法覆審權,是解釋憲法之權。修憲必須由專門的制憲會議,或各州議會來做,這才符合權力授受的邏輯關係。快四百年了,美國人對待約和法的態度從未改變過。憲法也有兩百多年了,為適應時代發展,修憲27次,但憲法的權威仍然至高無上,是否違憲仍然是衡量所有制定法的金標準。九位大法官權力無比,所有懸而未決的問題在美國最終都會成為一個法律問題在最高法院獲得裁決。這種憲法至上的做法在西方法治國家中也是不多見的。直到2000年,布什和戈爾在大選中因為計票問題僵持不下,是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凡是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很少有不服從的現象發生。法官之所以能夠獨立判斷,不受行政權力干擾,就是因為憲法規定,他們一旦就職,只要盡忠職守,就能繼續任職,沒人能開除他們。所以,法官們不必看行政權力的眼色。某個總統任命的最高法官卻作出不符合他意願的判決毫不奇怪。政教分離的原則是美國立國後才正式確定的。憲法第六條規定,“合眾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標準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第一條修正案又規定,國會不得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儘管大部分美國人自稱信教,但美國確實沒有國教,所有的宗教場所都是由信徒自己籌款維持的。從文獻中可以看出,這一國策同樣也是發端於殖民時期。在馬薩諸塞殖民早期,溫斯羅普帶領清教移民建立的是一個政教合一的神權政體,信教是強迫性的,教會和政府密切配合,統管居民的思想和行為。羅傑·威廉斯是個異端,他強烈主張政教分離,因為他看到了宗教若和行政權力搞在一起,很容易以宗教正確的名義來鎮壓異端,造成災難。宗教改革給了信徒自己閱讀聖經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肯定了個人判斷的權利。威廉斯認為,宗教是良心良知的問題,由於人的墮落,能夠確認真理的只有上帝,而非教會,更不是政府,他們無權判斷信徒的信仰,政府應該退出信仰領域。政教能夠分離的深層次原因,還是因為基督教將人的生活分為屬靈的和屬世的兩個國度,塵世是一個世界,靈魂是另一個世界。塵世是暫時的,靈魂才是永恆的。政府退出宗教領域,就意味着它退出信仰和思想的領域。政府只有執法之權,無權監管民眾的思想。這也是為什麼那麼多光怪陸離的現象能在美國存在,因為只要沒有違法,政府就無權禁止。美國一建國就是一個世俗國家,宗教不再進入政治領域。那麼世俗化後他們怎麼思想呢?他們的思維有什麼特點呢?我覺得,最大的特點就是重效用輕理論,實用主義是美國唯一的本土哲學。解決問題是他們的出發點,也是目的地。對待理論,他們完全是依據其實際效用來評判和使用的,從來不受理論束縛。看看美國憲法,其中沒有任何法定的指導思想,全部都是具體規定,主要是權力的分配。雖然制憲者們並非不知道當時一些流行的政治理論,但他們並不認為任何一種理論能永遠應對人類社會層出不窮的新問題。時代在變,如傑斐遜所言,世界永遠屬於活着的人,每一代人都必須適應新情況,依據對社會有利的原則來靈活應對。所以他們留有餘地,讓憲法能夠通過修正案來與時俱進。美國歷史上很少出現理論之爭,一是因為憲法允許不同觀點的存在,人們坦然處之。二是美國人根本不那麼關心理論。在美國人心目中,看重的是法律,是效用,是實際問題,很少在理論上較真。理論上較大的爭論還是和宗教有關,最有名的就是1925年的斯科普斯猴子案。當時田納西州立法禁止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凡否定上帝造人,說人是由動物演化而來就定為刑事犯罪。中學老師斯諾普斯因為教授進化論被告上法庭。曾任國務卿的平民黨領袖布萊恩出庭為田納西這條法律辯護,這算是一次理論上的辯論,吸引了全國的目光。結果是斯諾普斯被判有罪,布萊恩在法律上贏了,但同時也贏得了他未曾想到的一片嘲笑。
每個中國人,都應花點兒時間精力了解點美國這個國家。我們有一千個理由去了解美國文明,沒有一個理由棄之而不顧。美國文化早已經滲透到了全世界每一個角落,不了解美國,不足以談世界。
美國文明史博士錢滿素親筆簽名作品《美國文明觀察》四部曲:
這套書由《自由的基因》《自由的階梯》《自由的刻度》以及《回眸哈佛:美國文明觀察筆記》集合而成。讀完這套書,可以說面了解了美國歷史、美國的自由理念、美國人的思維方式、美國歷史上最重要文獻、還有哈佛大學歷史等重要且精彩的內容,深度理解美國的過去和現在。這套書是了解美國不可多得的佳作,多位著名作家聯袂推薦:
劉瑜:錢滿素老師不但對美國歷史如數家珍,而且對美國精神理解的入木三分。她說理清明,文筆生動,刻畫了自由如何在秩序與抗爭、精英主義與平等、法治與民主驚險的平衡中誕生。
林達:我是這樣的幸運讀者中的一個。從她流暢的寫作中,讀者可以更深了解美國的不同方面和層面。
雷頤:無論讚頌美國還是斥責美國,首先應當客觀了解美國。本書對美國歷史的介紹與分析客觀、冷靜、理性,深刻厚重卻又娓娓道來,確是厚積薄發之作。

轉自中美學者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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