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的诀别诗词2016-11-14
耀杰微书店
2016年11月2日,贾敬龙委托律师带出了一首诀别诗词。
他留给律师的最后的话是:
“如果我被执行死刑,请帮我转给我的亲朋和外面关心我的人,我没有别的办法向他们一一告别,只好拜托你们了。” 【沁园春·别】 今当刑离,半梦消断,一往无前。
纵万般洒脱,玉石莹莹,清白颠覆,自有堪堪。
绛河澄澈,皓月婵娟,思凝眸。
哀空残月,待憔悴,或余日无多,肝胆涅槃。 世间何其涟滟,常愁余放风倚阑看,念香花幽草,犹忆偏爱,蛐鸣蝶舞,览尽风姿。
一任孤掷,贾在高营,惟是泯仇愧泽酬。但已矣,恨有幸人来,泪与君别。 贾敬龙,2016年农历秋月。 贾敬龙案是否“强拆”,疑点不能带到刑场 丨凤凰评论
原创 2016-11-14 徐明轩 freetalk
自由谈:freetalk_ifeng 凤凰评论出品
◤喏,想关注你知道咋办,点或不点也是你的自由◢ 是否存在“暴力强拆”,决定着被害人是否有严重过错,也直接影响贾敬龙是否该适用死刑,这么严肃的问题,不该留白。 文丨 徐明轩 11月14日,两家媒体分别发表了《大年初一的命案是如何发生的?——走访贾敬龙故意杀人案发生地》和《五问贾敬龙案》的报道,对之前公众、法学界对于贾敬龙死刑案的质疑进行了辨析,澄清了一些对此案的误解。 比如,报道还原了在春节团拜会上,贾敬龙当众用射钉枪杀害村长何建华的过程;此前有争议的9万多元的拆迁补偿款,已经发放到位;并且,报道进一步细化了贾敬龙在杀人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他并不是去自首,这强化了判决书里的“不属于自首”认定。 真理越辩越明,一个人命关天的大案,的确应该以公信、公开彰显司法的公正性。但是,除开以上这些因素之外,目前为止,并未全面厘清此案是否存在“暴力强拆”问题,而“暴力强拆”的证据,却是出现在此案的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中的。 是否存在“暴力强拆”,决定着被害人是否有严重过错,也直接影响贾敬龙是否该适用死刑,这么严肃的问题,不该留白。 一审二审法院否定了“被害人对贾敬龙的婚房进行强拆”的辩护观点,主要理由是两条:一、贾敬龙的父亲之前“自愿”签了拆迁协议,从而否定了“暴力强拆”的逻辑基础;二、辩护人提交的拆迁录像,不能证实拆迁存在违法行为。 首先,贾父签下拆迁协议,是否受到村里不给其母办养老的“胁迫”?
贾敬龙父亲之前称表示,同意村委拆房,是在村里不给其母、其妻办养老金,以及其他亲戚家的分房也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做出的。而两份报道中,都引述了村委会人士的说法:贾父和奶奶的“社保金都没有被克扣,一直都发着呢,这一点社保局可以证明”。 但是,在一审判决书的“证据31”中,北营村拆迁办主任胡援祯表示:“不给办养老金是村里的统一规定,为了保障拆迁的顺利进行”。
这其中可能存在误导人的时间差。签订协议是2010年11月10日,如果社保连续发放是之后的事情,那不能说明村委没有用办社保胁迫贾父——不能用之后的事反证之前的事。要证伪也很简单,拿出2010年11月10日(签拆迁协议日)之前贾家就在享受社保的证据。 其二,本案是否存在“暴力强拆”?之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等法学家,已经明确表态,村委会只是普通民事主体,无权进行强拆,强拆就是违法,并认为事件是“一个违法的私力强制,引发了一个恶性的私力复仇”。 在一审判决书的“证据32”中,证人、贾敬龙的表哥王会勇称:在拆迁时,有十几个痞子用砖瓦和礼花弹等打贾敬龙,自己因为用手机拍照,还遭到了他们的殴打,并被抢夺手机。在“证据33”中,贾敬龙的姐姐也有可以相互印证的证言。 在“证据14”和“证据15”中,石家庄公安局指挥中心和高营派出所的处警记录显示,当时有人报警称发生强拆,且有人“砸玻璃”,“从房里拉钢筋”。但可惜的是,没有警官出庭作证:当时出警的结果如何?有没有将强拆人员抓捕? 那么,在有报警称发生强拆,且有证人证明当时有痞子在殴打贾敬龙,甚至自己也被殴打的情况下,直接否认了此案涉及“强拆”,是否妥当?而且,即便最新的两篇报道,也没有涉及到拆房过程中是否涉及“暴力强拆”的问题。 所以,中国刑法专家劳东燕副教授就此认为:“有合理的证据表明,本案被害人何××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所以,要论证贾敬龙死刑的正当性,不仅要论证适用死刑没有错,还要证明贾敬龙不属于“可杀可不杀”范围,只能判死刑,不判死刑就不对。 此案是否涉及“暴力强拆”,进而认定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对于死刑的量刑至关重要。我们希望,这个疑点不能带到刑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