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賁,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英文系教授,南都觀察特約作者 原題:為什麼“反公知”是一種破壞性力量?
根據犬儒人士的經驗,他們覺得每一個地方的每一個人,都是在演戲……他們認為根本不存在真正的誠實,根本沒有人真正追求真理,那些異議人士,很可能就是一些撒謊的騙子。 每個社會都有規範,也會有破壞規範的事情發生,當這種事情發生時,該不該干涉?干涉要起到什麼作用?如果事情與你無關,干涉有損個人利益,你還要不要干涉呢?這種干涉是不是“多管閒事”或“吃飽了撐的”?這樣的問題都會涉及利己和利他的問題。社會學家在合作理論中所說的“第二方懲罰”和“第三方懲罰”就是關於這些問題的。社會中的群體規範要得以維持,必須具有人們普遍期待的制約作用,即違反規範的行為會受指責和懲罰。這是一種民間的,而非國家法律的制裁。現代國家壟斷了暴力懲罰的權力,因此,群體中對違反規範行為的“懲罰”只是一種比喻的說法,與法律運用暴力的懲罰是不同的。社會規範的核心就是制約過度的利己,儘可能倡導和實現合作。制約利己包含着要求利他,因此,利己或利他必然成為遵守或違反規範的一個重要方面。對違反規範的行為,起制約作用的可能是“第二方”(第二方懲罰),第二方的利益直接受到了違反規範者(第一方)的侵犯,就會尋求對第一方的懲罰。例如買賣雙方有約,但一方使詐欺騙,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如顧客挨宰或受騙,要向店主討個說法,或將其告上法庭。被騙的一方就是“第二方”。利己經常作為兩個利己主義者之間的利益博弈,而放在“囚徒困境”中討論。單次發生的囚徒困境,和多次重複的囚徒困境結果會不同。單次囚徒困境的第二方懲罰是在博弈關係之外的(訴諸法律或自行暴力報復)。但是,在重複的囚徒困境中,博弈被反覆地進行。因而每個參與者都有機會去“懲罰”另一個參與者前一回合的不合作行為。▲ 利己經常作為兩個利己主義者之間的利益博弈,而放在“囚徒困境”中討論。 © staticflickr.com這時,合作可能會作為均衡的結果出現。欺騙的動機可能在懲罰的威脅下減弱,從而形成一個較好的、合作的結果。作為反覆接近無限的數量,納什均衡趨向於帕累托最優。與第二方懲罰不同的另一種制裁可能來自身處事外的“第三方”。第一和第二方之間破壞規範的行為並沒有直接損害到第三方的個人利益,但他站出來批評違規者,這就是“第三方懲罰”(雖然只是批評和指責)。這種站出來的行為對他自己並無好處,但他可能願意付出自身的代價維護規範。應該看到,一個社會裡如果只有當事人“第二方”採取制裁行動(批評、投訴、訴諸輿論等等),維護社會規範的作用就相當有限,因為具體違規行為直接侵犯的總是少數人。商業欺詐和坑蒙拐騙如此,其他性質的行為也是如此。例如,斯蒂芬·南克(Stephen Knack)在《公民規範,社會制裁和選民投票》(Civil Norms, Social Sanctions, and Voter Turnout)一文中指出,民主選擇中,不投票並不直接損及任何人,如果沒有“第三方”批評就根本不會被當作違反規範的行為。同樣,在許多合作關係中,如果群體很大,那麼只求得利不肯出力的個人也沒有對他人造成什麼損失,沒有第三方的批評,這些搭便車的人就會逍遙自在。第三方制約可以大大擴展規範行為的範圍。因此,許多研究者把第三方制約視為社會規範的核心。這是因為,第二方懲罰是一對一的互動關係,隨時在變化,對於社會規範演化來說缺乏穩定性。第三方懲罰則不同,它的批評方式可以在社會中穩定發展。在一個現代社會裡,公共知識分子對不良現象的批評就是一種重要的“第三方批評”行為,其中包含着不同程度的利他因素。尤其在大多數人對“房間裡的大象”熟視無睹、裝聾作啞的社會環境裡,公共知識分子的第三方懲罰就可能要付出相當大的被報復的代價,利他的性質也就愈加突顯出來。公共知識分子作為第三方批評者的利他行為有三個特徵,第一,它是隨着現代性的發展,在現代知識分子的批判傳統中逐漸形成的,但又結合了每個社會中具有文化特色的“良心人士”傳統。在中國,那是“士”的傳統(如死諫、寧為玉碎、不願瓦全)。第二,它經常呈現多元的形態,其利己和利他動機結構隨着形勢的變化而變化。公共知識分子的批判在許多社會問題上是典型的第三方懲罰,批評者的利益與問題所涉的第一和第二方利益無關:如批評三農問題、貧困兒童失學、歧視性少數群體、民工在城市裡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強行拆遷等。但是作為社會中的公民,公共知識分子在一些問題上的第三方批評又可以是“第二方”的,例如,媒體的言論自由、官商勾結產生的腐敗、教育政策的失誤、社會道德的失范等等。第三,公共知識分子永遠是少數人,他們的第三方批評要起作用,必須轉化為公共輿論,形成更大範圍內的第三方批評。而目前的“反公知”、“反智”偏見,使公共知識分子已經相當受限的第三方批評作用進一步遭到削弱。公共知識分子對社會中不公不義之事發出批評的聲音,而不是固守自己“沉默的權利”或“消極自由”,這與其他的第三方懲罰一樣,都是康德所說的“不完全義務”。與道德普遍禁止的“完全義務”(不殺人、不偷盜、不強姦等等)不同,不完全義務是指一個人自願奉行一種關乎良知的道德原則。他照此原則行事,但並不強迫別人也這麼做,當然,他希望有更多人也這麼做。雖然別人可以沉默,但他會發聲;雖然別人明哲保身,但他卻會多管閒事。普通人的道德高下主要取決於能否盡不完全義務和盡哪些不完全義務。知識分子也是一樣。在中國,由於自由公共言論和獨立批評空間的逼仄,包括知識分子在內的大多數人都有明哲保身、隨遇而安、吃虧是福的犬儒心態,具有利他特性的第三方懲罰一直相當微弱。由於一次次政治運動的沉重打擊,知識分子普遍喪失了勇者和義者的傳統精神和價值觀——其實就是利他的傳統,社會中的第三方制約力量更是進一步萎縮。更有犬儒人士不僅自己在違規行為面前保持沉默,採取事不關己的態度,而且專門對敢於進行第三方批評的知識分子冷嘲熱諷、抹黑攻擊。專制制度中的犬儒主義是一種最極端的利己主義,每個人都因為自己極端利己且善於偽裝,所以不相信別人可能有任何誠實的利他動機或行為。美國著名記者赫德里克·史密斯(Hedrick Smith)在《俄國人》(The Russians)一書裡這樣記敘一位勃烈日涅夫時代蘇聯人對當時犬儒主義的感嘆——“人群中有一種難以相信的犬儒主義……誠實的人使得那些沉默的人由於沒有大膽說話而覺得有罪。他們無法了解,他怎麼會有勇氣去干他們本人所不能幹的事。因而他們感到不得不攻擊他以安慰他們自己的良心。“根據他們自己的經驗,他們覺得每一個地方的每一個人,都是在演戲……他們認為根本不存在真正的誠實,根本沒有人真正追求真理。那些異議人士,很可能就是一些撒謊的騙子。”這樣的犬儒主義者絕不肯為他人出頭,所以他們把所有出頭的人都說成是特別陰險的利己主義者,予以最惡毒的謾罵和詛咒。這種犬儒主義的“反公知”客觀上對社會中僅存的第三方懲罰機制具有破壞力,它不僅在逼迫知識分子噤聲,而且在從根本上抹黑任何第三方批評的利他合理性,把這種批評的利他扭曲為一種比利己更自私、更陰暗的偽善。遭受這樣待遇的當然不只是公共知識分子,而是一切利他行為者,例如,出手救人者被受救者訛上,最後惹禍上身,而普通人竟然拒絕相信他有任何真誠利他的可能。更有甚者,還把這樣的利他行為解讀為心理陰暗,工於心計的利己主義。一個好的社會不會是無私的社會,但也不會是一個消滅“第三方懲罰”機制的社會。第三方懲罰的重點在於制約作用。經濟學家蘇特(Matthias Sutter)等在《社會規範:第三方監視和第三方獎勵》(Social Norms, Third-Party Observation and Third-party Reward)一文中指出,存在着第三方的“監視”,這本身就是一種對違規行為的制約力量,違規者會因為知道“有人在看着”、“有人會出來說話指責”而對違規有所顧忌,不至於有恃無恐。因此,打擊社會中利他的第三方懲罰,抹煞第三方批評者的合理性,會從根本上瓦解第三方監視對壞人壞事的制約機制。第三方的干預不只是懲罰和限制自私行為,也包括表揚利他行為。美國民間組織“卡內基英雄基金委員會”(Carnegie Hero Fund Commission)每年都會評選出上一年度的捨己救人英雄。委員會向獲獎人士授予銅質獎章和獎金。見義勇為者如果受傷,可獲得撫恤金;如果犧牲,賴其撫養者也可獲得撫恤金,以及獎學金。這是一種對利他行為的表揚機制,本身也是一種利他的第三方行為。這種獎勵不應視為利他者謀求到的私利,也不應視為誘使人們沽名釣譽的手段。從社會效果來看,第三方獎勵不如第三方懲罰有效,而且也較難為之辯護,因為獎勵確實使利他變得像是沽名釣譽的利己行為。而且,像卡內基英雄基金委員會這樣的第三方獎勵必須承擔可觀費用,也不可能獎勵所有的利他行為者。第三方懲罰比第三方表揚的成本要低得多,效果也更好。如果違規者知道可能有第三方懲罰,那麼這種可能性就能起到制約作用,未必真的需要動用懲罰。因此,第三方懲罰更應受到重視。當今中國的道德危機多涉及利己、利他和第三方懲罰缺位的問題。人們經常說,誠信缺失是重大的道德危機,我們也可以進一步說,誠信是一種利他行為,而批評無誠信則經常是一種第三方懲罰——也是一種利他行為。
實際上,即使欺騙和背叛不會受到懲罰,也不為之,這才是真正的誠信。但在一個人各為己,甚至以鄰為壑的社會裡,利己似乎已成為唯一正確的生存準則,利他則成為一種自欺欺人的偽善。人們即使碰見利他行為,也不相信。此時此刻,主張社會需要多管閒事的第三方,需要敢於批評的公知,這本身也成了一種多管閒事的“第三方行為”。
轉自中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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