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著平常的說法,一個人是分作兩部分的:一,“靈魂;”二,“身體。”靈魂就是人裡面不可見的那一種精神東西,身體就是人外面可見的軀殼。這是墮落人類的思想,雖然也有一點理由,但總不能準確。除了神的啟示之外,世上沒有一種的思想是可靠的。身體是人外面的軀殼,當然是個不錯的事實。然而聖經並不將靈魂相混,以為它們是相同的。除了字面上的分別,靈和魂的實質,並不一樣。神的話並不是把人分作“靈魂”和“身體”兩部分。乃是把人分作三部分:靈、魂、和體。帖前五章二十三節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這一節聖經,明明將一個整個的人,分為“靈、魂、體”三部分。使徒在這個地方,是說到信徒的“全然成聖”-信徒的全人整個成聖。他說一個人的完全成聖是甚麼呢?就是他的靈、魂、和體的蒙受保守。這是很明白的。這一個完全的人,是包含靈、魂、體三部分的。並且這節聖經,也明以為:靈與魂是有分別的;不然,就不會說,“你們的靈、與魂,”必定說,“你們的靈魂”了。神既然這樣說,就人的靈,和人的魂,必定是有分別的。所以說,人是分作靈、魂、體三部分的。 分別靈和魂,實在有甚麼關係呢?有,有頂大的關係。關繫於信徒的靈命生活頂多。因為信徒若不知道靈的界限到那裡為止,他怎能明白靈性的生活呢?不能明白,怎能有靈性長大的生活呢?就是因為信徒不分別,或是不知道怎樣分別靈與魂,就叫他們的靈命不會長大成人。並且在許多的時候,就要以屬魂的算為屬靈的,因此就長久居在屬魂的生活里,而不更去尋求屬靈的。神所分開的,我們若混亂了,就不能無損失。 屬靈的知識,在屬靈的生命里,是有極大的關係的。不過有一最要緊的點,就是信徒是否謙卑,是否願意受聖靈的教訓。若然,聖靈將要在經歷上,叫信徒有魂與靈的分別-雖然不一定在知識上都知道這真理。最無知識的信徒,可以絲毫不知魂與靈的分別,而有此二者分別的經歷。最有知識的信徒,可以完全知道魂與靈不同的真理,卻無一點的經歷。最好的,就是不特有這知識,並且有這經歷。信徒都是沒有這樣經歷的居多數,所以最好就是讓他們知道靈、魂不同的工作,而後追求那屬乎靈的。 不特帖撒羅尼迦前書將人分為三部,就是聖經的別處也是有這樣的分別。希伯來四章十二節說,“神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刺入剖開,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使徒在這裡,把人非物質的要素分作兩部分:“魂與靈;”又以為物質的部分,就是包含有骨節與骨髓,即思念主意之官的。祭司如何將一個整個的犧牲,用刀完全剖解分開,以致裡面沒有一點能以隱藏;照樣主耶穌也要用神的道,將那歸向他的人完全分開,無論是屬靈的、屬魂的、屬身體的,都要一一刺入剖開。魂與靈是可以剖開的,那麼,魂與靈必定不是一樣的。所以在這裡也是以為人是靈、魂、體三元素合組而成的。 因為我們平常所用的聖經,不將靈和魂嚴格的按著字面譯。(許多的時候,原文是靈,被譯為靈魂,原文是魂,也被譯為靈魂。)以致讀者難以在字面上分別靈和魂。固然在我們的漢語裡,單說“靈”還可以,若單說“魂,”好像就不成話。但我們實在不應當讓我們的語言有這個缺點。我們應當在番譯聖書時,將此字直譯出來,好叫後來通行。並且我們看人們番譯屬世的書的時候,都是新造出許多名詞,怎麼我們銷行最廣的聖書,還不能如此呢?神既然在默示聖書時,分別用靈和魂這兩個字,我們就不應當混了它們。對於靈字的狀詞,我們還看見聖經中曾譯為“屬靈的。”(林前二15,三1,加六1。)但對於魂的狀詞,就竟然不譯為“屬魂的。”林前二章十四節,原文是“屬魂的,”卻譯為“屬血氣的。”雅各書三章十五節的“屬情慾的,”在原文也是“屬魂的。”猶大書十九節,就是最末了一處說到“屬魂的,”卻被譯為“屬乎血氣。”這是因為譯經的人,不敢直譯為“屬魂的,”並且將同樣的魂的狀詞,譯成數式,以致信徒讀經的時候,就更難於明白靈和魂的分別。 (未完待續) 人的創造 http://blog.creaders.net/theson/user_blog_diary.php?did=46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