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興聖言─以賽亞書結晶讀經(三)(w18-d3)
主耶穌為我們釘十字架-基督包羅萬有的十架之死(2)
經 文
賽五三6 『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 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
出十二9 『一點不可契生的,也絕不可契水煮的,要帶著頭、腿、內臟, 用火烤了契。』
晨興餵養
乃是人欺壓他〔基督〕、苦害他、審判他,把他牽去宰殺, 把他掛在十字架上,並把他釘在兩個罪犯之間。人作了這一切事後, 耶和華就使我們這些如羊走迷,偏行己路之人的罪孽, 都歸在他身上。(賽五三6。)在六節,『我們眾人』 是指主耶穌回來時余剩的猶太人。那時所有餘剩的猶太人都要悔改, 並說出六節的話。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那受欺壓、審判、 苦害、並釘十字架的人身上。(以賽亞書生命讀經,四九六頁。)
信息選讀
神使他選民一切的罪孽都歸在基督身上,照著神的律法, 在法理上以他為我們的代替。神將我們一切的罪孽除去, 放在基督身上,使基督成為惟一的罪人。為此神棄絕他, 因為在那時他是我們的代替。因此,基督的死是代替的死, 是神的律法所承認並稱許的死。
一個人想要去救遇溺的人,如果他因此死了,那只能視為勇敢的死, 不可視為代死。代替的事必須與法律發生關係。 救人者勇敢的死不是神的律法所能承認的死。但基督的死, 照著神的律法是合法的代死,且是神所承認的。 基督的那個死是神照著他的律法所合法承認的代死, 就是他作了我們罪人的代替。
基督的死不僅僅是被殺害。不僅如此,基督的死也不是殉道。 基督不是因著他的哲學或他的教訓,被他的仇敵殺的。 基督的死乃是神按著他的律法,親自施行的。因此, 基督的死乃是代替別人的死,是代死。基督的死不僅僅是被殺害, 也不是殉道;他是為著完成救贖而死,乃是救贖的死。 我們都需要認識關於基督代死的真理。(以賽亞書生命讀經, 四九七至四九八頁。)
出埃及十二章八節給了以色列人契逾越節羊羔肉的正確方法: 用火烤。火在這裡代表神施行審判的聖別忿怒。 當基督在十字架上時,神聖別的火審判他並燒毀他。
九節吩咐以色列人不可契生的羊羔。今天那些不相信基督救贖的人, 想要契『生的』基督。這意思是說, 他們把基督當作人類生活的模範或榜樣,給他們來效法。事實上, 這樣作就是生契逾越節的羊羔。
再者,以色列人不可契水煮的羊羔。(9。)契『水煮的』基督, 就是認為他在十字架上的死不是為著救贖的死,而是殉道。 今天很多人不相信基督是作救贖者而死。根據他們的觀念, 他被人逼迫,作為殉道者而死,為了他的教義犧牲自己。 這樣取用基督的死就是契水煮的羊羔。在水裡煮就是經歷苦難, 但不是聖別之火的苦難。反而,這種苦難僅是逼迫之苦。
基督在神的審判之下,為我們受苦。他被火燒, 並且被神忿怒的聖火所『烤』。作為我們的救贖主, 他為我們受審判。(出埃及記生命讀經,三0八至三0九頁。)
綱 目
貳 『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 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五三6:
一 當神在十字架上審判耶穌時,他將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 使耶穌那時在神的眼中,成為惟一的罪人─太二七45~46, 詩二二1。
二 基督的死不僅僅是被人殺害,(徒七52,)也不是殉道, 乃是神按著他的律法,親自執行的。
三 因此,基督作罪人的代替,完成了代替的死,(彼前三18,) 這死照著神的律法是合法的,並且是神照著律法所承認並稱許的。
四 逾越節的羊羔豫表釘十字架的基督;這羊羔的肉要用火烤, 不可契生的或水煮的─出十二8~9:
1 用火烤,表徵基督在神審判的聖別之火下受苦─賽五三4,10, 詩二二14~15,約十九28。
2 契生的,表徵不相信基督的救贖,只把他當作人類生活的榜樣, 供人效法。
3 契水煮的,表徵把他在十字架上的死,當作受人逼迫而殉道, 並非為救贖而死。
參讀:出埃及記生命讀經,第二十三篇; 聖經中關於生命的重要啟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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