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只要是人都看重自己的權利。人類的歷史,可以說就是一段人類權利的演變史:每一場戰爭,都是一場爭奪權利的戰爭;每一次文明的進步,都意味着人類權利的擴增。現代國家先進的程度,可用其人民權利受保障的程度來判斷:越落後的國家,人的權利越不受重視;越先進的國家,人的權利則越受保障。權利對人之重要,甚至超過人的生命。為此,歷史上無數的人不惜拋頭顱、灑熱血,就是為了爭取某種他們認為比生命更寶貴的權利。歷世歷代各樣革命起義,或無數為信仰喪生的殉道者,都是將權利擺在生命之上的範例。難怪,匈牙利詩人裴多菲的一句話,成了曠世名言:“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今天世上,處處都講權利,人人都在乎權利:人權、公民權、財產權、言論自由權、版權、受教育權、工作權、居留權、投票權、宗教自由權等。然而,有一件稀奇的事:有一個獨特的權利,比以上任何權利都大得多,是全宇宙中最大的權利,也是每個人與生俱有的權利,卻被絕大多數人所忽略,甚至常為人所輕視。這是什麼權利?
這權利不是某個政府給的,不是某個法律定的,不是來自任何組織,也不是來自任何人,而是來自創造宇宙萬有的神。聖經一開頭便記載,神在創造萬物時,都是“各從其類”,只有在造人時,是特別按着自己的形像和樣式造人,並且還賜人權柄來代表祂,“使他們管理海里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爬物” (創一26)。換言之,神在造人時,就將自己的形像和樣式賜個人,並將管理萬物的權柄賜給人,所以每個人與生俱來都擁有一個獨特的權利,也是宇宙中最高最大的權利,就是能彰顯神並代表神。試想,一個人若能代表某個國家的元首,是何等無上的光榮?更何況是代表神?但這正是神原初所賜給人的權利。而這權利最奇妙榮耀的部分,還在於神不僅是把自己的形像和權柄賜給人,更是賜人權利,能將祂榮耀偉大的自己,接到人的裡面,作人的生命和內容,使人能與祂成為一,藉此來彰顯神並代表神。這好比一個手套是按着手的形像所造,所以必須盛裝手,才能與手合一,進而彰顯並代表手;人是按着神的形像所造,所以必須盛裝神,才能與神合一,進而彰顯並代表神。所以神造人時所給人的最大權利,乃是能盛裝神自己,藉此與神合一,好彰顯神並代表神。
為此,聖經記載,神造了人後,便把人擺在代表祂自己的生命樹跟前,盼望人能借着吃生命樹的果子,把神自己接受到他的裡面。可惜,人受撒但的誘惑,卻先吃了代表撒但之善惡知識樹的果子,把撒但罪惡的性情接受到了他的裡面,從此失去了吃生命樹果子的權利,也失去了彰顯神並代表神的能力。同時,人因為與撒但聯合為一,從此成了撒但和罪的奴隸,失去了自由,其光景正如聖經所描述,“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我是個苦惱的人!誰要救我脫離那屬這死的身體?”(羅七19、24)從此人終日活在撒但和罪的轄制底下,是“已經賣給罪了”(14),是在“黑暗的權勢”(西一13)底下,“臥在那惡者裡面”(約壹五19),“與神的生命隔絕了”(弗四18),“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神”(二12)。如此一來,人不僅不能成為神的彰顯和代表,反而成了撒但的彰顯和代表,與神隔絕,滿了罪惡和敗壞。神原初賜給人的最大權利,從此被人遺忘、埋沒,人成天只看見屬地的權利,卻看不見自己原來所有、從神而來、更高更大之屬天的權利。正如聖經里一個被病弱的靈附着,十八年腰彎得一點都直不起來的一個女人——只看得見地上的事,看不見天上的事——這正是人在撒但奴役下的光景。
然而,神絕不改變祂對人的計劃!祂決心要替人恢復他所失去的權利。於是在兩千年前,祂親自來到世上,成為一個人,名叫耶穌。在祂一人身上,神將祂造人時所賦予人的所有權利,全部得回!祂由聖靈經童女成孕所生,外面是人,裡面是神;祂是完整的神,也是完全的人。祂是神人,祂是宇宙中第一個能完全彰顯並代表神的人,也是宇宙中第一個將神賜給人的權利完全執行出來的人!這樣奇妙的一位,為了恢復全人類所失去的權利,為全人類上了十字架,為了你我的罪受了神公義的審判,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借着祂的死,祂了結了人墮落的生命,除去了罪,廢除了死,毀壞了撒但,將人從罪和死與撒但的捆綁下釋放出來,叫“ 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復明,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路四18)。祂死後第三天,復活成為賜生命的靈(林前十五45下),藉此能進入一切願意接受祂,也就是願意信入祂的人裡面,使人得着神那神聖永遠的生命,好恢復神原初所賜給人的權利──盛裝神,彰顯神,並代表神。所以聖經說,”一切信入祂的都得永遠的生命”(約三15);“凡接受耶穌基督的,就是信入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成為神的兒女”(約一12),並且“眼睛得開,從黑暗轉入光中,從撒但權下轉向神,又因信入我,得蒙赦罪,並在一切聖別的人中得着基業”(徒二六18)。得着基業不是得着別的,就是得着神自己,使人得回宇宙中神賜給人最大的權利——盛裝神,彰顯神,並代表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