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圣经学者,将圣经中记载的事,分作七个时代,就是无罪时代、良心时代、人治时代、应许时代、律法时代、恩典时代和国度时代。其中头三个时代,都是照着管治的原则来分的。
无罪时代,是神治的原则;良心时代,是自治的原则;人治时代,是人管治的原则。……在人堕落以前,人与神之间还没有罪的间隔,这就是所谓的无罪时代。那时,人直接受神的管治,而活在神面前,向神负责-摘自生命的经历,一一二页
人在神治之下,堕落失败了,人的里外都有了罪,圣别、公义的神,就不能不离开人。
因此,从亚当被赶出伊甸园,直到挪亚出方舟的时候,神就在人里面设立良心,代表祂来管治人。……在这时代中,人受自己良心的管治,向自己的良心负责,所以就是自治。
可惜人在自治之下,又失败了。人丢弃良心一切的责备和约束,而有了凶杀、邪淫,以至败坏至极,满了强暴。因此,神就用洪水审判那个时代。
到洪水以后,神就吩咐挪亚说,“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创九6)这就是因为人不服神治,又丢弃自治,所以神只好给人权柄代表神来管治人。
因此,不久就有国家的开始,人类中就有了政权的管治,社会的制裁,以及家庭中的规约。……这些都是神所设立的权柄,代表神来管治人。
所以罗马十三章一节才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都当服从。”这就是人治时代。因为人是这样受人的管治,向人负责。
就着管治这一面来说,人类的堕落乃是从神治堕落到自治,又从自治堕落到人治。人越是受神治,就越高尚,越是受人治,就越低下。
今天人的光景是完全不受神的管治了。可能还有少数人是在自治之下,受自己良心的管治,但那个力量也是极其微弱的。大部分的人都是落在人的管治之下,必须有别人的管治,才肯就范。但就在这人治时代中,人还是失败了。人不服人的管治,人逃避人的管治,人更推翻人的管治。
今天摆在我们眼前的,正是这种背叛翻腾的光景。所以我们看见无论在神治之下,在自治之下,在人治之下,人都完全失败了。
人既是从神治堕落到人治,所以神拯救人的时候,就要把人从人治恢复到神治,叫人再单纯地活在神面前,直接地受神管治。但这恢复并不是一下就完成的。
人的堕落怎样是从神治,经过自治,而落到人治。神恢复人的计划,也照样要人从人治,经过自治,而达到神治。可说自治乃是神治与人治之间的一层台阶。所以人蒙恩得救了,就该先脱离人治,而恢复到自治里去,参见生命的经历,一一二至一一四页。
凡活在人治之下的人,都是活在人面前的。他们有许多事,都是因着怕人才不敢作。何时人管不到,或看不见,他们就为所欲为了。
在自治之下的人就不是这样。他们乃是活在自己良心的感觉里,接受自己良心的管治,而不需要别人的管治。他们在一切言语行动上的约束,不是因为惧怕人,乃是因为良心的管治。良心赞同,他们才敢作;良心不赞同,他们就不敢作。虽然表面上,他们还是在人的管治之下,也是服在人的管治之下;但实际上,他们并不需要人的什么管治,他们自己的良心已经够管治并约束他们了- 生命的经历,一一四页。 我们总要严格地对付良心,使自己从堕落的人治光景中,蒙拯救到良心自治的里面去,好叫我们在一切事上,都能凭着自己良心的感觉而生活行动。
但对付良心的最终目的,还不仅是叫我们恢复到自治里去。我们若只凭良心的感觉活着,而停留在良心里,这还是半堕落的光景,还够不上神的意思。
所以,对付良心,不只是为着叫人从人治回到自治,从人面前回到良心里,更是为着叫人经过自治,而达到神治,经过良心,而回到神面前。……把我们带到神面前,才是积极的。所以达到神治,才是对付良心的最终目的。
自治与神治,是大不相同的。自治就是人凭良心的感觉而活,向良心负责;而神治却是人凭灵的直觉而活,向直觉负责,也就是向神负责。我们知道,神是借着圣灵住在我们的灵里。所以我们灵里的直觉,可说就是神的感觉。因此当我们凭我们的直觉而活,受我们直觉的管治,我们就是活在神面前,直接受神的管治。
良心只有是非的感觉,它定罪一切非的、恶的,而称义一切是的、善的。但直觉却是超是非的,超善恶的。它超过非,也超过是;超过恶,也超过善。它定罪所有的非,所有的恶,却不一定称许一切的是,一切的善。它只要那些出于神的,出于灵的,并属于生命的。
例如,神乃是要我们说祂的话,说出乎祂,出乎灵,出乎生命的话。所以有的弟兄要起来为主讲道,他所讲的确实不确实,那是良心来负责监督的;但他要讲什么道,要取什么题目,神的意思要他怎样讲,这就不在是非善恶的范围之内。良心的感觉在这方面就无能为力了。他只能凭着直觉,摸到神的意思,在这方面得着神的引导,而说出神的话来。这些良心与直觉不同的地方,也就是自治与神治不同的地方。
许多弟兄姊妹都是活在三治混合的光景中。他们有很多成分是留在人治里,还需要人来管治;也有一些成分是在自治里,受良心的管治;但很少成分是在神治里,直接受神的管治。……所以还需要更彻底的对付良心,使自己一面在消极方面脱离人治,一面在积极方面进入神治,而直接受神的管治- 生命的经历,一一四至一一六页。
参读:生命的经历,第六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