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人十條戒命簡述及基督再臨時審判三件消極的事
神借着摩西的口,在西乃山上,對神的子民提出如下十句話、十條律法或十條戒命,即
十戒: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 出六20:3 不可有別的神 不可雕制偶像 不可跪拜偶像 不可妄稱神的名 當守安息日、當孝順父母 不可姦淫 不可殺人 不可偷盜 不可害人 不可貪婪
神的律法是神的話,是三一神自己,也是永遠的生命(永生),是基督的話。
十誡分為二組,各有五條;頭一組與神有關,第二組與人有關。
把當孝順父母放進與神有關聯的第五條戒命,是 指明與孝敬父母有關的第五條誡命,和頭四條與神有關的誡命同列。原因是我們孝敬父母,就是尊敬我們生命的源頭,這源頭至終乃是神自己(永遠的生命)。
第六至第十條誡命,要求人活出彰顯神屬性的美德,神主要的屬性是聖、義、愛、光。
將來,基督耶穌第二次來臨的時候,對付人類消極事情的審判有三件必作的如下:
人的偷盜、貪婪,即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想盡辦法得到;自己有了錢財物,還要積攢更多 人作假見證,害別人 殘害神子民的外幫人或者列國,將被神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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