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伦理与契约精神 刘亚伟 今天我讲的主题是”熟人伦理与契约精神“。和以前一样,这个讲座不是理论研究或者学术报告,只是审视考察自己以往生活状态时的一些体悟,和对现实生活的个人观察,以及读书中的一些思考。 一、中国特色的熟人社会 在影视作品中,可以经常看到,剧中人物凭着乡音找到老乡的情节。类似情况,在现实生活里也很常见,在旅途中突然听到家乡话,会感到非常亲切,也许一场交谈由此展开,交上一个新朋友,平添一个新机会。 中国人讲情义,认老乡,所谓“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 我长期生活在外地,但家乡话始终没丢,每次踏上故土,家乡话就不由自主地冒出来。现在意识到,回到家乡说家乡话,不仅仅是入乡随俗,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我享受当地人待遇。比如上街买菜,当地人与外地人可能是两个价格。最明显的是进饭馆吃饭,对外地人那就是宰你没商量,对当地人呢,“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什么事都好商量。 费孝通先生把熟人社会这种人际关系状态,归纳为一个差序格局。他用石头丢入水中,在水面形成的一圈一圈的波纹,来形象地说明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被波纹所推及的就产生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互相联系起来,构成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一张张关系网。 在这个关系网的中心,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同学、战友、老乡。 近几年,由于老母亲卧床,每个月我都要回老家住段时间,对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有了进一步的体认:且不说子女入学入托、求职就业……办这些大事需要找熟人,就是到医院看病拿药,甚至买东西、首先想到的也还是找个熟人,没有直接的熟人,也要托人介绍一个间接的熟人。熟人还就是管用,不仅可以把事情办快、办好,还能少花钱。 有熟人好办事,能优先办事、顺利办事,有效率低成本地办成事,“肥水不流外人田”“兔子不吃窝边草”,这是对熟人伦理最通俗的诠释。 由于人们长期生活在闭塞的家族社会和乡土空间,自小惧怕和陌生人打交道,偶尔出门在外办事,仍然千方百计找熟人,所谓“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 中国传统社会以农立国,“安土重迁”,出于对一次次流民起义的恐惧和防范,对于流民,统治者始终是严加防范的。统治者意志也是造成以农立国一个原因。再加上血缘、亲缘与地缘关系交织互补,使安土重迁的国民性格得到进一步强化。 在这种社会里,几乎全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亲朋好友,人们不需要也没有机会和陌生人发生往来。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深浅,凭亲情远近、凭友情真假,凭借相互间的信任和人格认同,不需要事先约定什么规则,不需要约法三章。 人情大于王法,法律、制度、规则往往要让位于人情,为情面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高抬贵手”“放兄弟一马”,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曾有律师深有体会地说,打官司其实是打关系。 当需要扩充这个圈子时,最便捷和最基本的方式是,先把“外人”变成“熟人”,进而变成“自家人”。古时候,效仿桃园三结义,就是改变人际关系的有效方式之一。现在,则先是喝酒,酒酣耳热之际,在一起去唱歌,然后再去洗浴,由异性按摩再到按摩异性,几个程序下来,也就由生而熟了。 熟人伦理中是不考虑陌生人的,就像儒家的五伦只讲到朋友为止,熟人伦理的诚信半径也只到朋友熟人为止。对于那些完全不认识的人,由于传统文化没有给出这种生人的位置,无法定义,也就不需要考虑如何做人的问题了。于是对待“八竿子也打不着”的陌生人,人们不仅不信任,还会普遍地冷漠歧视排斥,得机会就欺骗、敲诈,甚至会为了自己获利,不惜挖个坑诱导他们跳下去。 在这种伦理秩序中,中国人的法律、规则、道义,要看面对的是谁,是见人下菜,看客杀鸡,人有亲疏远近,菜有三六九等。你是什么身份,有什么背景,相互之间是何关系,这是首先要考虑的。 人们取人情而悖法理,浓烈的血缘关系溶化了冷冰冰的法律规则,特殊主义原则消解了人类普遍的、抽象的公平、正义和理性。在这种熟人社会里,如果你一味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正义与公平,反而会视为不通人情世故,而为众人所鄙弃。 今天我在这里这样讨论熟人伦理,并不是要把这个社会出现的问题,都归结到熟人伦理身上。实际情况也不是这样,这个社会出现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不在这里。在后面的分析中,大家可以看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不受约束的制度,在于公权力控制了这个社会的所有资源。为什么呢?咱们一会儿说。 二、熟人伦理与血缘伦理 讲熟人伦理不能不提到血缘伦理。 什么是血缘伦理? 在《观念迷障与思维转型》的那个讲座中,我曾经谈到,古代中国曾经用五服制度来划分族群间的文野等级,这就是《尚书.禹贡》中记载的,“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就像大城市的环路,距离中心越近,政治地位、文明程度就越高,反过来,离中心越远就越野蛮。 其实,用五服制度来区分文明野蛮的等级,是从血缘伦理那里借用过来的。我曾参加过农村发丧,去奔丧的人所穿的丧服是不一样的,按照血缘关系把亲属分为五等,亲者服重,疏者服轻,所服丧服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音催)、齐衰(音资催)、大功、小功、缌麻。其中,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齐衰,用粗麻布制做,断处缉边,因称“齐衰”;大功用粗熟麻布制做;小功用稍粗熟麻布制成;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用较细熟麻布制成。 后来的统治者又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形成了“同罪异罚”的“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读论语我发现,孔子和他的学生一直在讨论、阐释的伦理秩序和道德原则,其实是周初血缘小共同体内部的的伦理秩序和道德原则。大家知道,孔子的时代,周初小共同体为本位的,邦国林立的封建社会,正在崩溃瓦解,礼崩乐坏。 和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有些相似,伦理失序,道德崩溃,戾气弥漫,不仅是损人利己成为常态,损人不利己的事也时有发生。 孔子那个时代,一个旧的社会已经崩溃,大一统皇权专制社会正在形成还未形成。在那样一个时代,孔子从悲悯天下苍生的人文主义关怀出发,提出了兴灭继绝的社会转型路径。 孔子在删定和编辑诗书礼乐的过程中,总结和归纳出了仁义礼智信,这五种具有普适性的道德价值观念,希望以此为重建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提供一些蓝图和框架。 不难看出,最初的儒家所推崇和信奉的伦理道德,是为重建以血缘小共同体为本位的社会而准备的,是血缘小共同体内部的伦理秩序和道德原则。 后来的发展结果大家已经知道了,孔子遍干七十二诸侯,也未获得任用。因为当时诸侯们急需的,是能帮助他们实现富国强兵的兵家和法家人才。秦大一统之后,二世而亡。为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陆贾向刘邦提出了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治国方略,倡儒学,行仁义,法先圣,把先秦儒家所总结归纳的伦理秩序和道德原则借用过来,脱离了儒学所产生的母体——血缘小共同体,后来再经过董仲舒的改造,扩展成为定于一尊的国家治理学说。这就是被今天称为国学的汉代儒家伦理。 熟人伦理,其实是血缘伦理的泛化和扩展,是一个自然延伸。 大一统的皇权专制社会,几十个原来的国家、成百上干个族群,空前广阔的地域,这些都使人们面对的不再是熟人社会,而是一个陌生人社会。这种大一统专制社会的特点,是最高统治者在名义上,对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人身的直接统辖权。 先秦不是这样,那是个血缘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统辖权是分层级的,周天子统御诸侯,诸侯统御部落或部落联盟,部落统御家族,家族统御家庭。个人在这些个层级中,基本没有任何地位。 大一统之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与老百姓之间,没有了诸侯和部落,获得了对每个人的直接统辖权。当然这个对每个人的人身直接统辖权,在绝大多数时候,专制者是收起来的,并没有实际使用。 历史地看,皇权专制的权力只达至县一级,在更基层的乡镇和村庄,是血缘共同体的家族和生活在家族里的乡绅,来实行自治管理的,也就是说,在秦以后2000多年的历史中,中国的基层社会,更多是一个实行自治的熟人社会。 这种血缘伦理,由于源于人类天然的血缘关系,一旦接受和实行,就很难摆脱和突破其对人际关系的规定性,以及对个人人身自由的束缚。在现实生活,对冲破这种束缚,人们试图也做过一些努力,比如在商言商,比如亲兄弟明算账。只能算作在具体事上从权的做法,是一种权宜之计,无法从根本上撼动血缘伦理的地位。 三、不讲诚信的互害社会是怎么造成的? 上面谈到的这种情况,到1949年之后,被逐步并且彻底地改变了。 摧毁了中国乡村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传统的自治社会,血缘伦理也失去了存在的空间。人和人之间天然的情感被切断,人和人之间正常的信任感丧失之后,契约精神就更不可能提及了。 人性无所谓好坏,它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个绕不过去的前提。人性中的自私自利,趋利避害,不是坏事,它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人类最美好的亲情、爱情都是自私的。文化文明都是人性的延展,人性是一切规则和制度的基石。妄图拆掉这块基石……建立起来的只能是魔鬼的地狱。 在改革开放的同时,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似乎出现了一个血缘伦理的回潮,但也只是一个修祖坟修祠堂修族谱之类的形式化的回归,那种亲亲尊尊,子孝父慈,都早已成为昨日黄花,再也无法回到土改之前,乡村自治社会的那种场景。倒是熟人伦理,这种血缘伦理的变种,借着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商业文化和商品经济的兴盛,附着在公权力身上,卷土重来大行其道。 但是如果静心思考,会发现九十年代初期,在政治层面也不再关注姓社姓资这样是否符合真理性的社会理想,政治正确与否的评判,也更多地着眼于现实利益的博弈,也即权力和利益的持续、稳定、安全与否的考量与因应。 这实际上显示了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转型的一个过程,中国社会在人们的不知不觉中,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一个转型过程。当然,这种转变,不是自觉地,时有反复,有时还呈现出倒退。 四、从熟人伦理走向契约精神 英国18世纪法律史学家梅因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从传统身份社会到现代契约社会的范式转换,实质是人的解放,是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用机会平等取代社会等级、用后天奋斗取代先赋特权、用法治取代人治、用民主取代专制的历程,是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历史性变革。 基督教教义认为:旧约和新约,是上帝和人立的契约。人类成员之间的相互认同,尊重和爱,这实际上是人类成员之间的一种精神契约。这是人类社会契约精神的一个源头。 另一个源头资源是,商业行为的需要。 与中国的农业立国不同,西方文明的发祥地古希腊是以商业立国,商品贸易必然地会超越家族或地域的限制,再加上地中海独特的地理条件,使得古希腊的海上贸易极为发达。在商品交换已经越出了国家、地域界线的条件下,要在陌生人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必然会出现通过平等协商签定的契约,形成法律,建立起一种外在强制力约束,来保障交易的实现。 契约的原意是在商品交易中的 “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它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到了现代社会,契约内涵已被广义化。在经济层面,它是社会公认的让渡产权的方式,是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途径;在政治层面,它是联结政府与民众的纽带,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根源;在伦理层面,它是个人或团体信守承诺的道德体现。 显而易见,在这个“陌生人社会”中,“熟人”“人情”“血缘”这些熟人伦理中的关键要素,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而且,由于商品交换必然是一种等价的劳动交换,也就要求交换主体在交换中,在劳动中地位的平等性,这也是讲究亲疏差等的熟人伦理规范所不能达到的。于是,不是宗法制度,不是血缘关系,不是熟人伦理,而是契约、法律,成为了西方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根本性的特点。 在形形色色的契约后面,深藏着的是契约精神,它不但蕴含了现代商业法则和风险管理原则,而且也体现了平等、尚法、守信、公平、合理、承诺和执行等“底线伦理”。 任何契约的达成之日,就是忠实地践行诺言之始;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收获利益的另一面,就是要承担风险;大家是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利益相关者,利益攸关者。这就是对契约精神最为通俗直白的解释。 在一个正常社会,契约的功能是运用契约这种经济和法律手段,规范约束人们的经济和社会行为,以确保每个社会成员合理的利益关系。契约可以理解为“守信用”。 比如家庭契约,就是基于血缘关系之间的一种治家理念、家训,家风,这类契约也可以称之为精神契约。 那么我们今天为什么会觉得有讲契约精神的必要呢?这是因为当下社会缺少这个东西。在社会生活中有契约现象,但是缺少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有规则有法律,但是缺少对规则和法律的尊重。 为什么会这样呢?虽然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承认了私有财产,但是,“对公民人权和财产权的保障是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个道理还远远没有成为全社会遵行的基本法理和准则,在现实生活中,公权力对国民人权和财产所有权侵犯的事例随处可见。 一般说,实现契约有三个原则:订立时的自由与责任原则;执行中的诚信与无偿承诺义务原则;违约时的损害赔偿原则。由这三个原则可以看出,契约活动乃是一种自主自愿的活动。 契约三原则,要求契约双方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契约双方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对契约的执行负有共同责任,没有那一方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用负担责任;契约关系是相互的,权利义务是捆绑在一起的;执行契约的义务在我,核查契约的权力在人;我的义务保障的是你的利益,你的义务保障的是我的利益。 这就是说,立约双方必须是平等、自由的,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权利主体。但这些前提,在当下社会还是欠缺的,或有待完善的。 梁漱溟先生曾说,西方是以个人为本位,中国是以伦理为本位。而当下中国的现实,是权力为本位。在现实生活中,对规则造成最大破坏的不是熟人伦理,而是任性的公权力。 宪政法理认为:没有私人财产的地方就没有公正;分立的财产权得到承认,显然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开始;人们让度自己的一些权利,联合成为国家,并使自己置身于政府之下,其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们自己的财产得到保护;而国民的财产权在国家法律和法理体系中地位的确立,决不仅仅是简单地对私人权益的保障;相反,以此为起点而开启的,是一种通过保障“国民个体安全”,进而推进到保证“社会安全”的宪政之路。 无数历史事实告诉我们: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只有当一个人真正地享有归他自己处理的财产时,他的政治权力才会存在。使国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从法律上得以确立和保护,无疑是现代社会经济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和首要条件。 契约精神是意志有自由、私产有保障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诺。有恒产才有恒心,当一个人有自己的私有财产,拥有对私产的处置权,在这样的身份平等、意志自由的个人之间,才会产生对等的相互承认相互负责的承诺。 在一个传统社会里,正义、道义来自理想社会的憧憬,和对理想人格的期待。那么,在现代社会里,正义和道义应该来自哪里?个人认为,应来自个人权利。 今天追求宪政民主法制,就是基于这样一个共识: 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经济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每一个人有获利和发家致富的要求,有生存安全的要求,有趋利避害的要求,有过好日子过上幸福生活的追求。 那么,为了你自己的这些利益要求,为了充分享受个人自由发展权利,你也应该讲信用,守规则,关注别人的感受,从而建立起一种公共关怀。 我以为,应该把这一点,作为公民道德,一种新型的道德观念的出发点,作为一个社会公义和道义的源头。应弄明白这样一个基本常识,一个人的安全,应建立在每个社会成员的整体安全之上。这种意义上的个人主义,是自由和平等的保障,是社会自制共同体的根基。 五、苍穹之下,人类是一个整体 这几天我一直在思考,发生在温州的火锅先生事件,社会现实中人和人的关系,为什么带了这么多的戾气?我想,大概是因为人和人之间失去了一种本初的联系,或者说,这种联系被什么东西严重的遮蔽了。 北京电影学院的教授崔卫平说:“人们对于“传统”的呼吁,其背后透露着对于社会共同体的呼吁;对于价值重建的要求,折射出要求重建我们的社会,重新恢复人与人之间的联结,恢复人们之间的互相同意、互相接受;在恢复我们的社会纽带、恢复我们社会的自主性、恢复人们之间的协商共进的同时,磨合和发展出一整套适合于今天我们这个共同体的价值表述。” 崔教授的话,让我想起美国人爱默森在一篇题为《美国的哲人》的文章中引述了一个古老的寓言。他说: 在最初,神把“人”分为人们,使他比较便于帮助他自己,就像把一只手分成五只手指,可以更有用处。在这种分裂的状态下,人是工人、农民、军人、学者、政治家、工程师等等,每个人在自己的岗位上,从事着派给自己的那个职务。但是,人又不是一个农民,或者工人,或者教师,他是一切。 但是很不幸,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以至于像泼出去的水,这整体的人再也无法聚拢。于是社会就成了这样一种状态:每个人都像是从人身上锯下来的一段肢体——一个手指,一个颈项,一个胃,一个肘弯……昂然地走来走去,但就不是一个“人”。 人就这样蜕化为许多的职务:那些本来是被“人”派到田野里栽种植物的人,只看见他手里的镰刀和他的谷仓,忘了他本来是“人”在田野里,因而很少感觉到这任务的庄严,从而在劳作中得到安慰,于是就降为一个农民;商人几乎从来不认为他的工作有一种理想的价值,只被市场规律所操纵,沦为金钱的奴役;律师成了一本法律书;技师成了一架机器;水手成了船上的一根绳子…… 爱默森说,这个古老的寓言里隐藏着一条永远新鲜而崇高的教义,那就是:有一个“人”,他只是部分地存在于所有的各个人里面,你必须观察整个的社会,才能够得到整个的人。每个人要想掌握自己,了解自己工作的意义,就必须时时地由他自己的岗位上回来,拥抱一切其他的劳动者。 也许这个寓言里就蕴含着人类作为一个种群的精神契约。 这次到浙江松阳,听到最多的一个词儿叫情怀。什么是情怀?热爱家乡是一种情怀,父亲儿子丈夫,这种称呼里也蕴含着一种情怀。但是还有一种更广阔的情怀,那就是人类成员的相互认同,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相互珍爱,这样一种本质的关系和联系。 最后,让我引用约翰•唐恩的《丧钟为谁而鸣》来结束: 没有谁能像一座孤岛 在大海里独踞
每个人都像一块小小的泥土
连接成整个陆地
如果有一块泥土被海水冲击
欧洲就会失去一角
这如同一座山岬
也如同你的朋友和你自己
无论谁死了
都是自己的一部分在死去
因为我包含在人类这个概念里
因此我从不问丧钟为谁而鸣
它为我,也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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