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2 四川省什邡市的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并演化为流血事件,有四个因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个因素是现行的决策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现在地方的决策,小一点的,由部门、政府或党委分管负责人拍板,大一点的,像钼铜项目这样重量级的,决策程序大体上是:项目单位从部或省里跑到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和环保审批,发改委审议,分管副市长召开有所有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市长专题会议讨论,最后由市委常委会或常委联席会作出决定。整个程序,根本就没有民众参与或吸纳民意的步骤,项目批或不批,完全由地方党政官员掌控。项目单位要想过关,要做的“工作”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其实非常简单,只需摇动常委会关键成员如市长书记们,获得这些人的支持,基本就能搞掂。而市长书记们通常都会支持项目,主要原因不外两点,一是从政绩出发,项目越多,项目越大,带来的至少是报表上的“鸡的屁”就大,不仅会获得“为地方发展做出了实事”之类的虚名,而且在与相邻县市市长书记的竞争中,能借此项目占得优势,获得更多提拔的机会。二是隐藏在背后的行贿行为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项目单位要搞到项目,要在地方通过审批,每道关口都得打点,要获得市长书记的支持,通常得花大力气,而如果是存在巨大潜在风险的如钼铜项目,打点的力度自然得加大。所有权力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每道关口都有官员“分兵把守”,要想从此过,就得留下买路财。留下买路财后,围绕项目所有相关领导和人员就等于结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通常对项目就会格外积极,会以利益均沾者的角度看问题,不愿意项目半途而废,会主动站出来为项目说好话,宣扬有利的一面,隐蔽不利的一面,甚至帮忙说服和压服反对者。 这种党政权力机关代办所有决策的机制完全排斥了民众参与,民众的利害得失自然难以得到充分考量,即使有所考虑,也多是施舍式的,或息事宁人的,与民众的意愿相反或相差甚远。某些情况下,地方政府和党委甚至会完全与开发商坐在同一条板凳上,动用武力强行压低土地和拆迁房屋价格等牺牲本地居民利益,人为制造暴利空间来保障项目获得成功,保障自身利益得到实现。这样的机制下作出的决策,激起民众起而反抗,是合乎逻辑的。这些年来,许多地方相继发生因开发引发的大规模群体事件,这种完全排斥民众参与的决策机制无一不是主要诱因。 第二个因素是现行的资源开发利用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开发项目带来的利益如果与民众分享,民众对项目的支持就将是自发的,根本无须宣传和强制。由于现在的决策机制完全将民众排除在外,民众无法参与开发项目的公平博弈,其利益得不到主张,导致其土地或土地底下的矿藏资源经常被免费或被以极低廉的价格强行出让,附着在土地或矿藏上的大量高额利润被开发商、官员等瓜分。 虽然开发项目也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在几乎所有地方,增加财政收入都被用来当作宣传项目造福地方的有力“武器”,但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地方财政的收入大部分用于供养公职人员,修建豪华办公楼,公款消费和挥霍,以及各种腐败,并没有用于改善民生,极少直接用于改善项目所在地民众的福利。 这样的开发就不再是造福于当地民众,而事实上是在剥夺民众,民众不仅无法分享发展的红利,其利益反而因开发受到严重损害,成为负数。同时,民众还要承担因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等负担,其利益就因开发成为负而再负之数。要想民众对严重损害自身利益或危害自身健康的开发项目不起而反抗,只能是官员们的痴心妄想。 第三个因素是现行的环评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现行的环评美其名曰交给了社会中介机构,但这些机构都得接受党的领导,且无一不挂靠各级环保局,形同环保局内设机构。环保局通过推荐(或撤换)环评机构人员、核发证件、给不给环评项目等行政手段,事实上决定着环评机构的生死荣衰。环评机构不听环保局长的,连饭都没吃的。各地的市长书记通过环保局长,把自身意志贯彻到环评报告书中,可以实现市委有什么样的需要,环评就得做成可行或不可行的论证。环评机构的学术性行为,不过是为权力背书。 不仅如此,由于现行的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流于形式,媒体受到严密管制,环保项目专业性强,不良后果往往得等到多年后或某些偶然因素诱发才得以彰显,制度性漏洞给予环评人员以几乎无须承担后果的巨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环保局从收缴更多排污费考虑,有些环评机构为从项目中切下更大一块蛋糕计算,或为变相推销的污染治理设施能得到采购考虑,也常常与项目开发商沆瀣一气,严重时甚至对数据进行造假,以促使污染项目得到通过。 第四个因素是现行的维稳体制存在严重缺陷。现行的维稳体制的中心任务则是为维护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不受挑战,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能得到贯彻落实,保证党政机关能对民众实施管治。维稳负责人不由民意机关任免,宣传机器由党委掌握,无需担心本地舆论批评,只需担心外地、网络或来自国外的舆论批评。民众即使反感或反对公安部门,一般对公安局长政委的权力和前途不构成多大威胁,如果政府和党委重要成员反感公安局的某位领导,如果外地、网络或境外媒体出现“影响本地形象的”批评之声,则会对局长政委的权力地位和前程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客观上导致公安局长政委的眼光不会有太多时间向下看,而多会向上看,向外看,加上现在的考核机制实行社会治安一票否决,地方主政官员在社会群体性事件上输不起,马虎不得,为谨慎起见,对任何民众的反抗都会采取压制措施,争取把事件压下来,控制起来。这就容易导致群众的合理吁求有时被当作故意闹事,“影响稳定”而受到压制,错过把事件处理在初期的机会,甚至激发起更大范围的反抗,把小事搞大,大事搞炸。 在上述四个因素中,维稳体制的建构是最根本的因素。维稳体制的核心是权力本位,党权至上,稳定压倒一切。任何群体性事件只要被执政当局认为会危及党国稳定和执政党的统治地位与权益,当不惜运用军警和暴力进行打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