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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吁上海市人大代表不提名不投票选举崔亚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
(北京时间2013年8月18日 来稿)
尊敬的上海市人大代表:
我们是全国部分关心国家法治建设的公民。我们了解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13年4月17日决定崔亚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崔或于不久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被提名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由上海市人大代表投票选举。我们为此感到十分忧虑。
我们认为,崔亚东不符合高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条件,于德于才都不适宜担任高级法院院长职务。为维护《法官法》的尊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维护多年来国家法治建设的成果,我们谨呼吁你们——上海市人大代表,本着对上海市人民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的态度,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不提名崔亚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不投票选举崔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 一、崔亚东不符合《法官法》所规定的担任高级法院法官的专业要求。 《法官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担任法官须“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但是,我们仔细查看崔亚东的公开简历,发现他“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在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中文系干部专修科学习,1992 年8月至1994年12月,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7年6月至1999年6月,在安徽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这些进修或者函授学习的“含金量”姑且不论,至少是没有半点法律专业背景的。而且,其也没有任何在法院或者检察院任职的工作经历,更没有在高等院校或者研究机构从事法律研究工作的经历。 显而易见,崔亚东没有担任高级法院法官的资格,更遑论院长一职。而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其担任代理院长的决定,是明显错误的,是没有尽到监督和审查责任的错误决定,是违反《法官法》的错误行为。对此,你们可以提出撤销该项任命的议案,动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 二、崔亚东不具备担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政治、业务和品行条件。 《法官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担任法官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但是,崔亚东才离开贵州省公安厅长位置,即有该单位几十位干部职工实名举报其巨额贪腐,指其在公安厅经适房项目建设、招待费用使用、省厅招待所经营等方面存在以权谋私的严重问题。在这些可能涉及犯罪的举报线索调查清楚之前,崔亚东显然不具备担任法官所应具有的良好的品行。 崔担任贵州省公安厅厅长期间,贵州公安系统“打黑”工作中的“黑打”问题特别突出。尤其是贵阳“黎庆洪涉黑案”(又称“小河案”)中,崔亚东操纵公、检、法,制造数十人含冤的重大冤案,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其中,现已被宣告无罪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在黎庆洪案第一季被崔操纵的贵州公检法治罪,后在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诉的情况下,又被崔亚东领导贵州省公安厅以9项罪名追诉,最终在全国近百名律师参与辩护,对黑打进行充分揭露的情况下,侥幸被判无罪。贵州“黑打”问题之严重,可见一斑。 在上海市法院系统爆出“法官嫖娼”丑闻之后,作为高级法院“代理院长”的崔亚东,非但没有认真、诚恳地带领上海市法院系统深刻反思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反而将社会各界的批评监督毫无根据的指责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上海党政干部队伍的攻击”,引起舆论更大范围的批评。这充分反映出崔亚东不能正确认识问题、不能正确看待舆论监督的认识水平,反映出其根深蒂固、陈旧迂腐的专政对敌思维。 显而易见,崔亚东在“试用期”的表现已经表明,其完全不具备在中国最开放、最发达的城市担任高级法院院长的政治及业务素质,不可能推动上海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崔亚东,不具备法官应该具备的谦逊、平和的人文素养,不宜担任高级法院院长。 从崔亚东在贵州“黑打”及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中的表现,以及崔最近被贵州省公安厅干部职工联名举报的问题来看,长期从事公安工作,担任公安部门和政法委领导的崔亚东,身上充满着专横、跋扈气息,而缺乏法官应该具备的谦逊、平和等人文素养。 公安战线也有精熟法律、具有极高法律素养的优秀人才。但很遗憾,崔亚东显然不是。让一个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背景的警察负责人直接担任高级法院的大法官,这势必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负面影响。在国际上也是少有的奇闻。 我们坚信,随着多年来司法系统专业化建设的推进,上海市司法系统,甚至仅仅是法院系统,就有足够多的优秀人才可以胜任高级法院院长的职务。完全没必要也不应该强人所难,让一个完全不具有候选人资格的人选来挑此重担。 在此,我们怀着对法治中国的信仰和对司法公正的期待,郑重呼吁上海市人大代表: 不管是于法于理,还是出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你们都有责任严格依据《法官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要求,不选举崔亚东担任高级法院院长,并撤销常务委员会对其代理院长的任命。这不仅是对上海人民负责,也是对国家法治建设大业负责。
呼吁人: 周 泽 北 京 律师 王 兴 北 京 律师 何 丽 云 南 律师
虞仕俊 江 苏 律师 胡贵云 北 京 律师 程福如 浙 江 律师 袁永坤 云 南 律师 张科科 湖 北 律师 陈建刚 北
京 律师 梁小军 北 京 律师 曾维昶 云 南 律师 张 磊 北 京 律师 李金星 山 东 律师 李金东 重 庆 律师
斯伟江 上 海 律师 张 颖 四 川 律师 韩国权 上 海 律师 迟夙生 黑龙江 律师 杨学林 北 京 律师 沈 忱 贵 州
律师 刘志强 陕 西 律师 周立新 北 京 律师 赵永林 山 东 律师 王全璋 北 京 律师 周建平 江 苏 律师
李贵生 贵 州 律师 王耀刚 北 京 律师 严华丰 湖 南 律师 钟 颖 上 海 律师 王 甫 北 京 律师 唐天昊 重
庆 律师 [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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