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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呼籲上海市人大代表不提名不投票選舉崔亞東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公開信
(北京時間2013年8月18日 來稿)
尊敬的上海市人大代表:
我們是全國部分關心國家法治建設的公民。我們了解到,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已於2013年4月17日決定崔亞東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崔或於不久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被提名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候選人,由上海市人大代表投票選舉。我們為此感到十分憂慮。
我們認為,崔亞東不符合高級法院法官的任命條件,於德於才都不適宜擔任高級法院院長職務。為維護《法官法》的尊嚴及司法機關的權威,維護多年來國家法治建設的成果,我們謹呼籲你們——上海市人大代表,本着對上海市人民負責、對國家法律負責的態度,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上,不提名崔亞東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候選人,不投票選舉崔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一、崔亞東不符合《法官法》所規定的擔任高級法院法官的專業要求。 《法官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擔任法官須“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但是,我們仔細查看崔亞東的公開簡歷,發現他“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在中國人民警官大學中文系幹部專修科學習,1992 年8月至1994年12月,在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7年6月至1999年6月,在安徽大學經濟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這些進修或者函授學習的“含金量”姑且不論,至少是沒有半點法律專業背景的。而且,其也沒有任何在法院或者檢察院任職的工作經歷,更沒有在高等院校或者研究機構從事法律研究工作的經歷。 顯而易見,崔亞東沒有擔任高級法院法官的資格,更遑論院長一職。而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其擔任代理院長的決定,是明顯錯誤的,是沒有盡到監督和審查責任的錯誤決定,是違反《法官法》的錯誤行為。對此,你們可以提出撤銷該項任命的議案,動議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撤銷該項任命。 二、崔亞東不具備擔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政治、業務和品行條件。 《法官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擔任法官須“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但是,崔亞東才離開貴州省公安廳長位置,即有該單位幾十位幹部職工實名舉報其巨額貪腐,指其在公安廳經適房項目建設、招待費用使用、省廳招待所經營等方面存在以權謀私的嚴重問題。在這些可能涉及犯罪的舉報線索調查清楚之前,崔亞東顯然不具備擔任法官所應具有的良好的品行。 崔擔任貴州省公安廳廳長期間,貴州公安系統“打黑”工作中的“黑打”問題特別突出。尤其是貴陽“黎慶洪涉黑案”(又稱“小河案”)中,崔亞東操縱公、檢、法,製造數十人含冤的重大冤案,在全國造成重大影響。其中,現已被宣告無罪的黎慶洪的父親黎崇剛,在黎慶洪案第一季被崔操縱的貴州公檢法治罪,後在貴州省高院發回重審、檢察機關撤訴的情況下,又被崔亞東領導貴州省公安廳以9項罪名追訴,最終在全國近百名律師參與辯護,對黑打進行充分揭露的情況下,僥倖被判無罪。貴州“黑打”問題之嚴重,可見一斑。 在上海市法院系統爆出“法官嫖娼”醜聞之後,作為高級法院“代理院長”的崔亞東,非但沒有認真、誠懇地帶領上海市法院系統深刻反思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反而將社會各界的批評監督毫無根據的指責為“境內外敵對勢力對黨和政府、對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對上海黨政幹部隊伍的攻擊”,引起輿論更大範圍的批評。這充分反映出崔亞東不能正確認識問題、不能正確看待輿論監督的認識水平,反映出其根深蒂固、陳舊迂腐的專政對敵思維。 顯而易見,崔亞東在“試用期”的表現已經表明,其完全不具備在中國最開放、最發達的城市擔任高級法院院長的政治及業務素質,不可能推動上海司法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長期從事公安工作的崔亞東,不具備法官應該具備的謙遜、平和的人文素養,不宜擔任高級法院院長。 從崔亞東在貴州“黑打”及上海“法官集體嫖娼”事件中的表現,以及崔最近被貴州省公安廳幹部職工聯名舉報的問題來看,長期從事公安工作,擔任公安部門和政法委領導的崔亞東,身上充滿着專橫、跋扈氣息,而缺乏法官應該具備的謙遜、平和等人文素養。 公安戰線也有精熟法律、具有極高法律素養的優秀人才。但很遺憾,崔亞東顯然不是。讓一個沒有任何法律專業背景的警察負責人直接擔任高級法院的大法官,這勢必會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產生負面影響。在國際上也是少有的奇聞。 我們堅信,隨着多年來司法系統專業化建設的推進,上海市司法系統,甚至僅僅是法院系統,就有足夠多的優秀人才可以勝任高級法院院長的職務。完全沒必要也不應該強人所難,讓一個完全不具有候選人資格的人選來挑此重擔。 在此,我們懷着對法治中國的信仰和對司法公正的期待,鄭重呼籲上海市人大代表: 不管是於法於理,還是出於地方權力機關、立法機關的法定職責,你們都有責任嚴格依據《法官法》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要求,不選舉崔亞東擔任高級法院院長,並撤銷常務委員會對其代理院長的任命。這不僅是對上海人民負責,也是對國家法治建設大業負責。
呼籲人: 周 澤 北 京 律師 王 興 北 京 律師 何 麗 雲 南 律師
虞仕俊 江 蘇 律師 胡貴雲 北 京 律師 程福如 浙 江 律師 袁永坤 雲 南 律師 張科科 湖 北 律師 陳建剛 北
京 律師 梁小軍 北 京 律師 曾維昶 雲 南 律師 張 磊 北 京 律師 李金星 山 東 律師 李金東 重 慶 律師
斯偉江 上 海 律師 張 穎 四 川 律師 韓國權 上 海 律師 遲夙生 黑龍江 律師 楊學林 北 京 律師 沈 忱 貴 州
律師 劉志強 陝 西 律師 周立新 北 京 律師 趙永林 山 東 律師 王全璋 北 京 律師 周建平 江 蘇 律師
李貴生 貴 州 律師 王耀剛 北 京 律師 嚴華豐 湖 南 律師 鍾 穎 上 海 律師 王 甫 北 京 律師 唐天昊 重
慶 律師 [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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