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邪教歪经还是小和尚念错了?!)
两张大字报和四份判决书
陈 焯
1968年3月25日,邻村的林煜谟、林煜训兄弟贴了一张大字报在广东省高州县根子公社的门口,全文如下:
公社同志们,大队同志们:
我们和大哥林煜谦、二哥林煜让四兄弟没有一分一厘土地,林煜谦、林煜让和林煜训三人长年在石灰窑打工,林煜谟在家带领妇女耕种租来的土地,每年交租四十二石三斗,交租之多,居了全乡之首,这是全乡村民都知道的事实。土地改革时,我们四兄弟都被评为贫农成份,土改工作队住在林煜谟的家,还分了一条土布做成的旧裤给林煜谟,算是斗争其他地主得来的胜利果实。但后来,土改工作队队长邓肖基拿了一本《中国土地法大纲》来到我们家中,对我们兄弟说:“毛主席的政策是规定地主富农的户数要达到总农户的百分之八,人数要达到总农人的百分之十,我们农会还达不到这个指标。把你们四兄弟和你们父母分为五户,你们兄弟各有几个子女,把你们定为工商业兼富农,就比较容易达到指标了。”邓肖基队长接着又说:“工商业兼富农,土改运动结束后,就当工商业看待,你们不信,可看土改法。”他打开《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第二页给我们看,果然是这样写着的。我们认为反正没有土地调出,只有土地领入,定什么成份都没有问题,因此答应了邓肖基队长的要求,由贫农成份改为工商业兼富农成份了。
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后,各种成份的差别不是很大,我们都欢欢喜喜地耕种在自己的土地上,我们兄弟结束了没有分厘土地的历史。不久,成立了农业合作社,情况就不同了,某日,有干部来开会,宣布把我们四兄弟都升为地主看待,从此,我们就不明不白地当起了地主了。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到来,对地主富农的监督管制也就一年严厉过一年。我们的子女不能从读、不能从工、不能从军、不能从政。地富反坏右,称为黑五类。我们每月还要去做七天以上没有报酬的义务劳动,我们平时的劳动工分也比其他人的工分少得多,还要经常受打受骂受批斗。我们本来是贫农,我们要求公社和大队不可把我们当作地主长期管制下去了。
林煜谟林煜训1968年3月25日
林家兄弟的大字报贴出之后,1968年3月30日,高州县公安局就来人把林煜谟、林煜训捉入高州县看守所,关押到1969年3月1日才判罪,兄弟二人合写一张判决书,内容如下:
最高指示
对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
高州县革命委员会武装保卫组刑事判决书
(69)高保刑字第14号
罪犯林育模,男,49岁,罪犯林育训,男,47岁,高州县根子公社高坡大队垌心村人。
罪犯林育模、林育训解放前骑马挂枪,横行乡里,追租逼债、鱼肉乡民,土地改革时被定为地主成份,这是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胜利。
但林犯兄弟坚持反动立场,抗拒改造,贴出大字报,叫嚣翻案,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本组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打击阶级敌人的反动气焰,特判处林育模有期徒刑十八年,林育训有期徒刑十五年。
高州县革命委员会武装保卫组
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
林煜谟和林煜训被捉后,我觉得很奇怪,写出这样的大字报,明明是事实,为什么要捉人去坐牢呢?为了伸张正义,我也写了一张大字报贴于公社门口:
常闻无产阶级要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诚如此,则被专政的五类分子只应愈来愈少而不应愈来愈多。目今,滥捕滥杀成风,很多地方的五类分子及其子孙已被杀绝,路上伏尸道左及河中流尸逐波等等惨象,为世人有目所共睹,此与解放人类的理论岂非南辕而北辙?夫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安得长期管制乃至无端杀戮哉!望立即解放地主富农,则国家幸甚,苍生幸甚。
陈焯一九六八年四月八日
大字报的下面,我列出了林煜谟等二十四户不是五类分子的名字。那时在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下,很多不是五类分子的人,也被强行当作了五类分子管制起来,我的名单就是他们的名字。
4月8日贴出大字报,4月10日,我就被捉入了公社关押,经过多次毒打和游街之后,4月26日,被捉入了高州县看守所,关押到1969年7月15日夜间约9时,才被宣布判罪二十年。审问我的法官姓曾,是他一人审问兼记录,没有陪审员和书记员,审完了之后也没有人来复审,更无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上也没有印着可以上诉的文字。判我劳改二十年的判决书原文如下:
最高指示
不管什么地方出现反革命分子捣乱,就应当坚决消灭他。
高州县革命委员会武器保卫组刑事判决书
(69)高保刑字第26号
罪犯陈焯,男,25岁,地主成份,个人学生,初中文化,高州县根子公社根子大队大垌陂村人,现押于高州看守所。
罪犯陈焯因反革命一案,经本组审理,查明:
罪犯陈焯出身于反动地主阶级,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打着群众组织招牌,借反对“血统论”、“唯心论”、“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等口号,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疯狂地煽动林育模、林育训(已判)等二十四户五类分子起来翻阶级案,造我无产阶级的反、恶毒地把矛头直指以毛主席为首,林付主席为付的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污蔑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威胁公社革委会,逼迫贫下中农,猖狂地围攻人民解放军。陈犯入监后,仍一直顽抗到底,拒不坦白认罪,反而威迫我审讯人员,其反革命气焰嚣张尘上。
鉴于罪犯陈焯出身反动地主家庭,基于阶级仇恨,乘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之机,大肆煽动五类分子起来造我无产阶级的反,攻击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污蔑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我们为了保卫伟大的毛泽东思想,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判处罪犯陈焯有期徒刑二十年劳改。
刑期执行:由1968年4月26日起至1988年4月25日止。
一九六九年七月十五日(章)
判决书把“武装保卫组”写成“武器保卫组”,把“林副主席”写成“林付主席”,把“林煜谟、林煜训”写成“林育模、林育训”。一个革委会,一个保卫组,一个印章就能决人生死,草菅人命一至于此。
面对这张判决书,我问曾法官为什么要多加一大堆罪名,曾法官说多加一些罪名可以引起群众对反革命分子的义愤,是革命的需要。
看守所的粮食定量是每人每月十八斤大米,终年不闻油、肉、糖之味。我身高一百七十三公分,被捕前的体格十分健壮。1969年9月7日受押到广东省第五监狱,当天是星期天,狱门外放着一架磅秤,我艰难地挪移上去称了一下,体重仅有72斤,瘦得形同骷髅。第二天从事劳动改造,我双手捧不起一个火砖。我在监狱里从事打石劳动,天天抡重锤击大石,饱尝饥寒。其间,我多次申诉冤情,皆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1978年12月召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但我的冤案仍被拖到1979年9月22日,高州县人民法院才派来苏德贤和唐孙声两名青年法官,到广东省第五监狱,对我宣读1979年8月22日印好的判决书,将我释放。判决书全文如下:
高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79)高法复字第20号
被告人陈焯,男,35岁。现押于广东省第五监狱。
被告人陈焯出生在反动的地主家庭,不但没有好好地改造其剥削阶级思想,反而煽动其他五类分子翻案造反,这是非常错误的。高州县革命委员会武装保卫组(69)高保刑字第26号判决书判处陈焯有期徒刑20年,在当时是正确的。但考虑到该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被告人改判为免予刑事处分。
高州县人民法院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院口口声声说我出身于反动的地主家庭,其实我曾祖父身下,革命老干部多达24人。我的两个大姐和姐夫及一个大哥都是离休干部。我也不是地主家庭出身,我父亲1949年在广东省吴川县的川西中学教书,土地改革时,土改队为了完成任务,硬把我家定为地主成分。
1979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宣布一次性全部摘除地主富农戴了几十年的帽子,给予地主富农公民权利。这个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在1979年1月11日就决定了,2月19日见报。我出狱后即向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我的上诉书只有几句话,我说:高州县人民法院当年冤判我二十年徒刑,而且一冤到底,今天仍以免予刑事处分的名义来对我进行释放,这是故意留给我一条政治尾巴,希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我主持正义。
信寄出后大约四十天,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高州县人民法院给了我一张判决书,全文如下:
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79)湛法复字第25号
被告人陈焯,男,35岁,高州县根子公社根子大队大垌陂村人。
被告人1969年被高州县革命委员会武装保卫组(69)高保刑字第2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1979年8月22日,高州县人民法院(79)高法复字第20号判决书改判为免予刑事处分。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
被告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有偏激的言论。在大字报中认为不应受到管制的二十四户五类分子,本来就不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专政对象。被告人对待地主富农的主张,也是正确的,故判决如下:
(一)撤销高州县人民法院(79)法复字第20号判决。
(二)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再上诉。
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
至此,我才算是脱掉了所有罪名。
林煜谟写一张大字报提出十分合理的要求,换来了十八年牢狱之灾。我写的一张大字报吁请解放地主富农,换来了二十年劳改苦楚。这两张大字报的代价是十分沉重的。我要求法院赔偿,高州县人民法院说我们中国没有《赔偿法》,要求赔偿于法无据。1996年《赔偿法》颁布了,我又去要求法院赔偿,法院说早已超过了索赔期限,同样是于法无据。
今天,我把几十年前的往事写出来,不是向谁人索赔,只是想让大家知道陈焯、林煜谟这样的人经历过怎样的惨痛,建立法治国家是多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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