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法治”与“民法治”有十个不同
(与环球时报争鸣之135)
有人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没什么新东西,此说法不准。过去主流舆论对党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总有些含含糊糊﹑躲躲闪闪。这次全会解决了这个“难题”。全会公开地﹑理直气壮地、大张旗鼓地、旗帜鲜明地向全世界宣告:我们就是要实行“党法治”。这个党领导下的法治就是我们中国,我新党中央的区别于世界各国而独创的理论、制度、道路。
环球时报11月3日《评论周刊》讲“……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封闭僵化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自然都不在考虑之中。这个信号明确之后,很多困惑也就迎刃而解。” “党的领导地位既是历史选择,也是宪法要求,因此没有必要遮遮掩掩。” 环报10月30日题为“依法治国不是去中共化,西方很失望”社评讲“近年来西方向中国社会植入了很多挑战中国政治制度的议题,比如‘党的执政合法性问题’‘爱国不等于爱党爱政府’以及热门了一阵子的‘法大还是党大’等”“它们的主要观点是,由中共来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是自相矛盾的’……”
四中全会决定和环报的解读使我们可以从一新角度来认识党与法的问题。法从来不是神授,不是什么超脱人类社会之争的抽象物。法是统治者(君主﹑独裁者与独裁党、国民) 意志的法律化,是管理国家的工具。法治是依法治国的简称。“谁”依法治国这个主语决定了不同的依法治国的各自性质。党独裁依法治国与国民作主, 民主体制下的依法治国既“党法治”与“民法治”是对立的,其不同可讲下述的十点:
一,党与民的不同。党是一部分国民因共同的政治信仰或执政理念政策不同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语境中,党专指执政的中共。民是指选民、全体国民和他们选举出来的国家政权(含立法、执法、司法机构) 。中共党有其特征,一是用枪杆子夺权,用无产阶级专政保权;二是其执政领导权表现独特的神圣性、垄断性、全能性、不可变更性;三是党内非民主性。党的政治纪律高于党规与政法。全党听中央的,中央领袖“说了算”, 党的各级领导由上级暗箱操作来任命。党已执政65年,并自我法定永远执政下去。过去毛时代“无法无天”, 现在习中央用法保权力,用法治保红色江山代代传。在中国大陆,民是顺民, 少数逆民被镇压。经假普选而产生的国家政权、民意代表大会均已是执政党决议的橡皮图章。在中国大陆没有民法治,只有党法治。
二,立法的原则不同。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党组,人大党组领导人大立法活动。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又明确“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 党控制了立法这法治的源头,一切法均需对我有利,为我所用。不利我之法则不立,如新闻法、政党法,如世界公民政治公约我只签不批准。这样我就可以讲一切都要依法行事,孙悟空永远跳不出佛祖手掌了。民立法则是民选的立法机构投票立法,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没有头顶上的婆婆。党立法是多数人大代表服从少数党领导者,实行多数服从少数原则。
三,执法者不同。党领导政、企、社会团体,政府主要官员均由党组织决定任免。因此一切执法者均是党的人。党中央违法,如文革,谁来执法监法?党执法是治下不治上,治官不治皇帝。司法永远摆脱不了党干涉而独立,因为每一个大法官任命都先要过党这一关。民法治的执法人是民选官员,执政党没有执法的权力,只有守法的义务。
四,依宪治国不同。宪法乃法中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实行的82宪法)是中共领导制定的。其宪法有两大主要内容:一是中共领导是国家“根本制度”,二是保障民众权利。前者制约后者,后者不得伤害前者,这就是中共可以高调依宪治国的奥妙。而民法治中的宪法是不能给予任何政党法定永久执政权的。对现宪法执政者与民间维权者各取所需,相互博奕,但执政者凭宪法四项基本原则的宗旨总占上风。一方是要保宪,一方是要修宪,双方没有共识、共进。
五,治军原则不同。环报11月3日题为“想搞垮中国者最恨‘党指挥枪’” 社评中讲“重申坚持党指挥枪这一根本原则和制度,是习近平重要讲话的核心内容之一。” 讲军队“从来没发出过与国家路线不一致的轰动性信号,它是国家和人民的,受党的绝对领导,它的这一身份和属性是中国最明确、最不容动摇的东西,它是中国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散布‘军队国家化’的可谓是一批‘心很黑’的力量,在这一核心问题上跟着摇旗呐喊的,大概是中国最糊涂的一批人。” 讲军队是国家和人民的,这是虚的。军队受党绝对领导才是实的,这是中共面临执政危机时最后的杀招和靠山,如“8964”。民法治则要在法律中,在执法中明确军队国家化原则,不允许军队成为任何一党的私家军,而把枪口对准人民。
六,对世界和平影响不同。朝鲜战争,中越边境战争哪一次不是中共高层决断开打?而在民法治中战争宣战权在议会。代表人民爱和平的多数票决定了发动战争的门槛大大提高。党法治使中国不能与西方和日印韩等国同处一阵营,这大大加大了中国的不安全度和世界和平的不稳定性。
七,对国家统一的影响不同。海峡两岸一个是党法治,一个是民法治,两府法治性质的不同形成了两岸统一的最大障碍。也给台独造成了发展的依据和空间。两岸统一只有在民主法治下才能和平、民主实现。
八,人治程度不同。法治不是滴水不漏万能的,不是不食人间烟火铁面无私的。人治与法治总是参和一起不离不弃的。只不过党法治人治与法治并用,人治(即党独揽决策权) 在重大的、政治性强的立法执法中往往起主要作用,民法治反之。
九,德治不同。法治与德治总是并肩作战,各执其责,互相影响促进的。党法治中的“德”既是“党文化”。这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以阶级斗争为纲,以谎言和暴力为推手,党的利益高于一切,党、政、教合一的文化。民法治之德治是以自由、民主、公平的普世价值为宗旨的。
十,两法治作用、结局不同。党法治维护、改善、加强党领导,是使一党制国体永相传的新武器。民法治是人民民主当家治国之法宝。
两种法治的不同引发中国社会大分裂,大博弈,社会如何转型,世人皆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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