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明知故问?) 国家领导人是怎样产生的? 今天,占据中国各大媒体头条的新闻,是“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国家领导人选建议名单”。出于一个普通公民对国家新领导人即将产生的关心,我对这条新闻格外关注,并急切想尽快能知道未来国家领导人的建议名单。先在人民网点击相关新闻,一无所获。收看中央台新闻,也没有听到名单。继而又在各大门户网站浏览查找,居然也都没有透露一点资讯。 我感到深深纳闷,由此产生了三个疑问: 1、国家领导人是全体公民的领导人,国家领导人建议名单是国家机密吗?公民有没有事先的知情权? 2、国家领导人的推选资格,宪法有明文规定。但其产生办法,宪法有明文规定吗? 3、党中央对国家领导人候选名单的推荐权,宪法是否也有明文规定? 我仔细查阅198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十八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希望从中查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和章程条文。遗憾的是,我反复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逐字逐句地读,从前言到138条具体内容,竟然都没有找到相关宪法条文。我又反复通读新版《中国共产党章程》,仔仔细细地看,从总纲到十一章内容,共计五十三条,也竟然都没有找到相关章程条文。 作为一个公民,我陷入了深思。难道是我产生了不必要的疑问?抑或这是一个宪法空白?还是一个制宪遗漏?抑或是自己解读水平太低下? 民主法治社会最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可是,现行中国《宪法》和中共《党章》,都没有一条关于国家领导人人选名单产生办法的条文。国家领导人的产生应有法律依据和选举途径(且不管是中央任命还是民主选举)。这是一条很重要的绝不应遗漏的《宪法》条文,也是绝不应错失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条文。没有这一条,党和国之间的合法权力桥梁,似乎就断裂了。 因此,国家领导人人选名单产生办法,是否应该在《宪法》和《党章》两个层面进行补充修正? 窃以为,是很有必要的。威权下的民主,至少要比暗箱里的封建专制政治要好,虽然两者其实都离民主宪政有相当长距离。宪政专家和党建专家花点精力和时间,是完全能补上这个法律漏洞的。这样既完善了中国《宪法》,也完善了中共《章程》,进一步健全了中国民主法治;既解决了国家领导人候选名单的合法性,也至少尊重了每个公民的知情权(选举权暂且不提)。 完善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办法,这样的仁政善举,为什么不做呢?是没想到?是不愿想?是想到了不愿改?还是我的疑惑,太天真? 谨以此,求教于纳税人养活的宪政专家和党建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