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位“上海大火案”災民起訴國務院 (信息報道)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靜安區膠州路728號28層的教師公寓發生大火,據官方公布的數字顯示,因火災死亡58人,受傷71人。上海“11·15”大火案舉世矚目,事件過去了一年多,國務院對火災有個調查報告,卻不同意全文公開。2012年2月20日,王閧等21位災民為了維護自己的知情權,對國務院提起行政訴訟。代理律師為袁裕來。 附:行政起訴狀 原告王閧等21人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府右街2號。 法定代表人溫家寶 總理 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限期按照原告提出的方式公開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即將上海市“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完整的調查報告複印件寄給原告代理人。 事實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靜安區膠州路728號28層的教師公寓發生大火,死亡58人,受傷71 人,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原告都是火災受害人或者家屬。 上海大火案發生後,2010年11月16日凌晨2時許,被告即成立了上海市“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調查組。2011年6月20 日,被告所屬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了被告批覆同意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但是,媒體公布的內容只涉及事故調查報告部分內容,原告無法由此充分了解事故詳情。 為更加全面了解事故詳情,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2011年8月26日原告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規定,向被告申請公開:1、完整的調查報告;2、調查組收集的證據材料。8月29日,被告所屬辦公廳簽收。 上述信息,第1項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7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第2項屬於“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都應該由被告負責公開。 原告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最後並明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6條規定,以上信息請將複印件寄給原告代理人。 可是,至今被告沒有作出答覆,更沒有公開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其行為顯然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特提起訴訟。需要說明的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機關”,且沒有將“國務院”排除外。因此,被告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調整範圍。從法治國家的原則來說,更加應該如此。因此,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 20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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