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移民 先聲明:特討厭貼標籤。本意好好的討論,無論哪一方,一被貼上標籤,(許多人)立即覺得受到了天大的侮辱,立馬怒髮衝冠,義憤填膺,勢不兩立,你死我活。然後呢?。。。然後好好的討論就成了太監的下面。 說“非法”,當然就要說到:誰制的法?對誰制的?甲對乙制的法,在甲來看,當然是“合法”,對乙來看,未必。 這種例子不勝枚舉:美國史上奴隸制,種族分離制,禁止黑人,婦女選舉制,(當然不可忘)排華制。。。 又如當年美國“開拓者”強占印第安人世居之地,也許合美國的“法”,卻當然不符合印第安人的法。你要違抗嗎?殺你個血流成河! 不妨再舉一個具體的小例子:美國有一位法官。法官在很多人心裡當然就是法的代表了!他在許多年間,嚴重判了許多有(甚至沒有)輕微過失的青少年,送他們去青少年監管所,嚴重毀了他們的前途。後來發現:原來他在這些監管所里都有自己的利益!!!這是什麼法?! 可見,法不是那麼非黑即白,輕易立馬可判的! 再說移民。 既然法不是非黑即白,所謂“非法移民”也就一定要仔細商榷。 相信大部分人在第一次親臨自由女神腳下時,會被女神那向全世界的宣言感動莫名:(忘了嗎?) "Keep, ancient lands, your storied pomp!" cries she With silent lips. "Give me your tired, your poor, Your huddled masses yearning to breathe free, The wretched refuse of your teeming shore. Send these, the homeless, tempest-tost to me, I lift my lamp beside the golden door!" 在這裡,我們只能看到一片大慈大悲的觀音心!!!我們看不到任何“合法”不合法“的暗示!!! 美國根本就是一個移民的國家。短短的二百多年,一撥又一撥的移民湧向這個新大陸,尋求他們的自由自尊和自食其力的生存。早期大部分從歐洲來,並無嚴格的所謂移民法。美國的移民法自1790年開始,不斷補充改動直至今日。不妨想一想:在每一次修改補充之前,是不是都存在“合法不合法”的灰色地帶?(可參考:History of U.S. Immigration Laws) |